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及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如下调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职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