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经办机构,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71号、72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以后确定其费率按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执行。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的费率档次进行上浮或下浮。 四、全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即: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同期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主要参考指标,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同时将重大因工死亡事件、基金缴纳和基金结余等因素纳入参考指标范围。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每年在调整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五、费率浮动档次主要按下列指标确定: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付率高于120%、低于150%(含)的,费率相应上浮一档(最高到基准费率的150%,下同);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付率高于150%,低于300%的,费率相应上浮两档; (三)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工伤保险支付率低于50%的,费率相应下浮一档;连续三年工伤保险支付率小于30%的,费率相应下浮两档。 (四)自2016年起,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年度当期收不抵支、且累计结余达不到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自次年起,所有用人单位在按基金支付率上浮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上浮一档;年度当期收不抵支、且累计结余达不到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自次年起,所有用人单位在按基金支付率上浮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上浮两档。 六、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调: (一)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 (二)发生工伤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拖欠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七、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一次因工死亡5人(含)以上的; (三)经查实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大于300%的。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