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办字〔2019〕66号 关于实行工伤认定申请全市通办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落实年”工作部署,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工伤认定申请初次申报“全市通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属本市受理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案件,均可在全市任一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初次申报。 二、初次申报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有关要求,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初次申报受理机构审核材料后,对于依法规定不属于本机构承办范围内的申请,应出具《工伤认定初次申报接收材料清单》(附件1),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信息(附件2),同时向相应机构转告该申请的基本信息。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以《青岛市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操作指南(2019版)》相关内容为准(附件3)。 三、初次申报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由专人或者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补正及调查、送达等后续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受理机构负责承办。 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受理机构收到转交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处理。 四、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全面准确记录初次申报信息、移交及接收信息等备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初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为准。 五、工伤认定案件应由职工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承办。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青岛统筹地区内的未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他法定的个人及单位自主选择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构。 六、如工伤认定机构之间对具体案件管辖范围有异议的,由市局指定案件承办机构。 七、全市工伤认定机构要严格落实“首问承诺制”、“首办负责制”的要求,把工伤认定申请初次申报全市通办作为贯彻“工作落实年”的重要举措之一,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确保应由我市承办的工伤认定申请得到及时处理。对于出现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并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伤认定初次申请接收材料清单 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 工伤认定受理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4日
编号: 工伤认定初次申报接收材料清单(样表) (本材料一式两份)
申 请 人: 初次申请时间: 工伤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材料清单:1、 2、 3、 4、 经初步审核,该工伤认定申请应由 (区/市)受理(地址: ,电话: )。 本清单仅证明初次申报,包括后续补正材料、调查取证等事宜均由有权受理机构负责。 特此告知。
材料提交人(签字): 提交时间:
接收材料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节选自《青岛市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操作指南(2019版)》)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提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相关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7.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8.申请人为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9.受伤职工委托代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授权书;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附件3 工伤认定受理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备注:各工伤认定受理机构办事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