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5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2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或委托配置的,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注册批件,且经临床应用后证实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此次信息采集范围。 二、采集内容 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采集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或委托配置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制剂批准文号、通用名称、类别、剂型、规格、包装、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采集流程 (一)医疗机构信息注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登陆代码管理系统前需先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注册材料: 1.注册申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定点服务协议文本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负责办理此项工作人员签署的有效授权书(见附件1)。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无误的医疗机构,无偿发放代码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原始密码。 (二)医疗机构信息维护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用户名和原始密码登陆代码管理系统,对原始密码进行修改,并完成医疗机构信息维护,具体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录入基本信息和详细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投资类别、类型、注册地区代码;详细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制剂许可证号及有效期、联系人及电话等相关信息。 2.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前期提供的注册材料,进行信息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无错误的,予以核对通过。 (三)医疗机构制剂信息维护 医疗机构信息核对通过后,可进行制剂信息维护,具体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录入制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通用名称、制剂类别、规格、剂型、批准文号、制剂标准、零售价格、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其中,已经在市社保中心备案的制剂,零售价格以备案价格为准;未备案的制剂,以截至 2.医疗机构录入信息过程中,应同时在代码管理系统上传下列图片文件: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批件》、《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2)制剂说明书; (3)医疗机构制剂外包装; (4)物价部门价格文件或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文件。 3.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网上申报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信息有误或不清楚的,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医疗机构进行修改。 4.经核对信息无误的,管理系统依据采集的信息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制剂代码。 (四)结果查询 医疗机构可通过代码管理系统随时查看核对结果,并对反馈的未通过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 四、采集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医疗机构信息注册( (二)医疗机构(制剂)信息维护和核对(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是推进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做好制剂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据信息采集的结果,规范和实施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需填写《被授权人变更申请》(见附件2),并提交至医疗保险分类和代码标准化工作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制剂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维护,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二)医疗机构信息注册受理及咨询地址:天津市医疗保险分类和代码标准化工作组(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08室)。 (三)相关工作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rss.tj.gov.cn;天津医保诚信网,网址:www.yibaocx.com。 联 系 人:齐 颂 咨询电话:15022593781 附件:1.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被授权人变更申请 3.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填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