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现对 一、公示期限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和质疑,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科学制定评议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药品和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需现场实名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以单位名义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的,需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以个人名义递交质疑材料的,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相关影像信息。 (二)未在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 时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 室 附件:1.通过2016年信息采集的药品公示信息 2.未通过2016年信息采集的药品公示信息 3.通过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4.未通过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5.未参加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6.企业申诉函(申请退出)(适用附件1) 7.企业申诉函(申请修改)(适用附件1至4)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9.申请纳入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企业承诺 书(申请修改2016年信息采集内容) 10.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申请修改2017 年信息采集内容)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附件6-10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