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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受理和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7
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人力社保局第4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受理和查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

当事人向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反映社会保险欺诈问题的,应当由下列机构受理:

(一)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受理查处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查处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保待遇行为的举报投诉。

信访等相关部门收到关于社会保险欺诈的举报投诉信件,应当于收到信件的当日,分别转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处理。

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问题的处理

当事人反映社会保险欺诈问题的,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有关骗保问题的,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门稽查部门对有关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市人力社保局的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发现行政相对人确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待遇,并配合做好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工作。

三、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归口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据人社部办公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规定,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移送的,应由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0号)的规定具体实施移送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系统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有关情况,每季度通报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当中,提高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始终把保障基金安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受理举报投诉,主动引导、帮助举报投诉人按照法定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并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医疗保险监督信息系统要对各执法机构授予权限,做到信息可查询、可复制、可交换。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关键环节衔接,及时、准确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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