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质量,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我局对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实施前,工伤职工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实施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更换辅助器具项目名称与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需经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更换。 三、本通知实施后,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经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更换。 附件: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