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医保药品,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以下简称《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现就执行首批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审结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一)对《专家评议结果》附件1公示2016年采集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在 (二)对《专家评议结果》附件2公示2017年采集部分医保支付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为“上调或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在 二、有关事宜 (一)对于《专家评议结果》附件1公示2016年采集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但因未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药品信息,暂未列入本次新增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相关企业应在 (二)各相关药品企业应保障医保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医保药品信息,并在执行日期前,完成医保支付系统升级维护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