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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7
摘要:各医药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 〕 15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 )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 2017 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各医药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精神,结合我市药品管理实际,现就开展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凡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见附件),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均可自愿申报药品信息。

    二、采集内容

(一)天津供应情况:2016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最低采购价格和平均采购价格(指全年采购金额除以采购数量),201718月份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高采购价格和最低采购价格,以及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指201710月至201812月,企业承诺可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常供应的价格,含配送费用。下同)。

(二)全国供应情况:2016年北京市、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20171月至8月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及所在省市等。

三、采集时间

2017911992017,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以下简称药品代码管理系统,),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准确填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

四、采集要求

(一)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企业,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应在药品代码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和药品信息并核准通过。

(二)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71月至8月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并承诺在201710月至2018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此价格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常供应。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时,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药品购销、流通和医保支付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如有虚假填报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多次或严重失信将直接影响企业及药品在我市的采购和医保支付。

五、有关事项

(一)本次采集信息将用于研究确定本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导致药品无法纳入医保支付,或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信息采集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不收取纸质资料。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集中人力、精力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本次信息采集期间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咨询服务电话。

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4号楼4408室;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8020/8021/8022/8023

(四)药品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

(登录网址 http://hrss.tj.gov.cn/)。

 

附件: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名单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23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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