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人社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管理实际,现就对接人社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范围 本次对接药品的范围、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见附件),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均列入对接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不包括在 二、填报内容 (一)数据库信息:企业通过填写批准文号,查询《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 (二)资质信息:企业通过查询《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填写目录顺序号,确认关联的目录名称和目录剂型等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并填写集中采购形式。 (三)天津供应情况:须填报药品在2016年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最低采购价格和年平均采购价格,2017年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高采购价格和最低采购价格,以及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 (四)全国供应情况:须填报药品在2016年北京市、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2017年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及所在省市等。 三、填报时间和方式 自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并承诺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供应的价格,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时,应主动申报并下调天津供应价格。 (三)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事项 (一)拟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填报或未按规定填报信息,导致无法纳入医保支付,或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由药品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对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收取纸质资料。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自助填报信息,系统后台智能比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对接结果。 (三)对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执行,对接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填报期间在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服务大厅3楼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五)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网址http://hrss.t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