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康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康复支付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现对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实际需求,在两通知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对部分康复项目进一步修订,形成《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门诊或住院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时,符合《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目录》不设增付,据实按照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全额支付;“备注”中涉及使用期限或使用频率相关要求的,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治疗需求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