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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政发〔2011〕255号)精神,为进一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政发〔2011〕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全市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原按照《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02〕175 号)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企业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在此之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按照《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02〕175号)筹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并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执行工伤保险和民政抚恤制度并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项目采取不重复享受,交叉互补,实行伤残、抚恤等待遇就高或基金补差的方式,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案件调查及工伤保险事务。

四、曲靖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级预算、决算制度。

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储备金业务。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根据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于3月底以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达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年底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当年储备金实际使用情况。需要使用储备金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使用储备金情况报告和储备金使用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

六、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一类行业企业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6%;二类行业企业缴费费率为1.2%;三类行业企业缴费费率为4.5%。二、三类行业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七、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

(一)本统筹区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就医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70%(元/天),四舍五入到元。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交通费、食宿费按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交通费按照不高于合理线路火车硬卧票价标准实报实销(仅限工伤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事前应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因特殊情况需在治疗医院以外住宿的,住宿费按照不高于100元/天的标准实报实销,限三天以内。

3. 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就医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0 天×70%(元/天),四舍五入到元。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治疗工伤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治疗工伤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支付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优先拨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将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工伤津贴的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长期居住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由社区(村、居委会)承担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管理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九、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达到一级至四级的,计算其伤残津贴的本人工资标准,按照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下达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低于原已领伤残津贴的按原领伤残津贴计发。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文书。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驻曲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市)区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授权委托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作出工伤认定中的错案、假案进行纠正和查处,并指导全市工伤认定工作。

十一、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日常事务。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号)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通知执行。

十三、《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175 号)中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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