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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工伤认定公示 (2017) 第 06 号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丁洪 等 38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丁洪,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30日凌晨4:00左右上夜班时双手不慎被玻璃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丁洪  等 38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丁洪,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30日凌晨4:00左右上夜班时双手不慎被玻璃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姜琼,女,楚雄博爱医院。2017年3月29日下午15:40左右在办公室整理档案时不慎被文件柜砸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穆盈,女,楚雄市民族文化演艺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2日晚20:00分左右到文山州参加文艺验车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元波,男,南华锦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017年3月9日带领培训学校的20名学员前往双柏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二的考试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紫春荣,男,南华县龙川镇蟠龙龙梨树场箐石场。2017年3月29日中午11:30左右在石场工作时不慎被石块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茂礼,男,楚雄安友畜牧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中午11:50时左右在养殖基地给猪打针时被猪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丽萍,女,南华县公安局。2017年3月8日下午16:00左右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训练时不慎摔倒右脚踝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海龙,男,大姚锦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7:52分左右到公司签到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去交警大队办理公司业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胡汝忠,男,大姚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骑摩托车前往开会地的途中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学富,男,大姚县金碧镇七街卫生院。2017年3月12日10点参加会议后下楼梯不慎踩空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施怀友,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2017年3月19日上午9:20左右上班时不慎被破碎机夹伤右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张泽东,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2月27日设置安全检查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被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高丽,女,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3月10日11:40左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葛开兵,男,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2017年3月24日上午8:00左右在加工产品过程中左手中指被铣刀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尹健,男,元谋县文体广电旅游局。2017年3月25日16:00左右到养老服务中心搬音响设备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雷灿美,女,元谋县元马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17日16:30分左右在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权有,男,楚雄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6日17:00左右在办公楼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杨树明,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你那4月12日上午8:1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尹昌华,男,楚雄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2017你那3月21日上午8:20分左右在发放学生粮过程中被两袋大米砸中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成军,男,建设银行楚雄分行。2017年3月30日22:00时在训两种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吴映兰,女,牟定县人民医院。2017年3月9日上午9:30左右上班时不慎划伤右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徐胤堃,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3月11日16:30左右为防止群众被野狗咬伤,在驱赶过程中被野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子香,女,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2017年4月3日上午13时左右在公司上班时不慎左手食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张举学,男,云娜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23日早上9:56分左右巡视完锅炉返回途中不慎踩滑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周香武,男,禄丰彩云印象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3月4日早上9:00左右在养殖场接生小牛时被母牛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潘有贵,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4日凌晨4:00左右在生产间被电杆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杨志伟,男,云南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7日上午10:30左右在来料加工时左手被玻璃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方丽,女,楚雄市鹿城小学。2017年3月29日下午17:00左右参加篮球比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陈秋丽,女,楚雄州人民医院。2017年3月30日12:45分左右早送完病人返回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骆燕,女,楚雄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3月17日上午9:47分左右公司经理安排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陶志章,男,楚雄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在生产过程中收拾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普光船,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3月15日早班14:30左右工作中渣子掉下打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游美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1月6日早班13:00左右在矿车上作业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余永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5日早中班矿车相撞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吴忠海,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6日早班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起金益,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5日中班运矿结束后拖拉就失灵跳下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桑德文,男,中国邮政集团楚雄分公司。2017年3月9日上午11时左右送件途中左脚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徐珍,女,中国邮政集团楚雄分公司。2017年3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去信用社转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4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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