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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工伤认定公示 (2017) 第 08 号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银方等 105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银方,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银方等 105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银方,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忠有,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鲁有富,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德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倪永金,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普文祥,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陶德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兴德,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熊开牟,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兴有,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唐武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黄忠跃,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罗元坤,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段发云,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段保福,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春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王家旺,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卓玉祥,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金启顺,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昌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武顺才,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彭林,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正雄,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朱学刚,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罗绍兵,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增银,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登平,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刘祖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朱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王金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刘林,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呼庆东,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李文有,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者从新,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刘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普兴文,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刘伟,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谢先义,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蔡富斌,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4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杨国文,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黄家有,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李正川,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李文,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王本祥,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普洪亮,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万自学,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罗正雄,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卓玉生,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李发贵,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28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卓玉富,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李光金,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杨光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李文学,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习再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郭顺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杨波,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高华礼,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普万富,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宋经寿,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刘强,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3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李永清,男,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仁和中学。2017年5月11日14::4分左右在学校内搬运物品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吴加德,男,云南禄丰丰勤攀磷化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15时左右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苏红,女,云南禄丰丰勤攀磷化有限公司。2017年4月3日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王兵,男,禄丰远大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4月9日下午18:05分左右在工厂下货时不慎砸伤双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5、朱丽琼,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6、周为民,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装运货物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7、王藏春,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在打磨产品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8、董仕功,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9、陈永平,男,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2017年3月8日下午15:20左右受公司主任指派前往永仁运政所领取文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0、张光华,男,永仁铸造厂。2017年4月6日下午15:15分左右在处理管道漏气问题时不慎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昏迷并从23米高台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1、白春林,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1日早9:40分左右在食堂切鸡片时切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2、张永刚,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24日下午13点左右开会上楼时不小心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3、白志宏,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下午14:40分左右减草坪时不慎划伤脚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4、李晓刚,男,牟定县公安局。2017年3月31日22时左右出警时不慎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5、李永生,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14:00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6、周志芬,女,云南牟定恒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1上午8:30左右从事电杆吊起放下过程中不慎夹伤左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7、李德有,男,云南牟定恒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上午8:45分左右从事电杆吊起放下过程中不慎刺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8、李必存,女,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2017年3月16日下午19:50分左右在去开会的途中被二轮摩托电动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9、朱云,男,姚安县弥兴镇中心学校。2017年4月5日下午17:10分左右参加篮球比赛时不慎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0、杨海森,男,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2017年4月10日早8:05分左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1、孟春轩,男,姚安县太平中心学校陈家小学。2017年4月12日22:25分左右去家访后返回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2、苏聂军,男,武定德胜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在采点进行管理时被高处落下的土块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3、张建玉,男,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2017年4月12日到村委会开展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4、杨洪辉,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3月3日2:27分接警有人喝醉,到现场救助时被酒醉男子谩骂殴打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5、盛宇,男,武定县公安局。2017年4月1日参加警务实战培训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6、张加明,男,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下村,16:000左右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7、李鸿荣,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16时左右在公司上楼梯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8、花永盛,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5日7:30分左右掏炉渣时被炉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9、彭德富,男,武定县白路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20日13:20分左右前往开会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0、蒯思寿,男,武定县吉宏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3月27日10:30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左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1、沙建锋,男,武定县鸿永一建筑工程有限总公司。2017年3月24日17时左右对电线路整改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2、王光芬,女,武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4月11日在打扫展板时不慎划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3、刘雄,男,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22日早11:40分巡逻时不慎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4、李学聪,男,云南禄丰广聚楼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晚19:30分左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5、石朝山,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2017年4月14日19:45分在工作时不慎夹伤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6、王雪松,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上午8:20分左右上班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7、杨晓艳,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在磨设备时砸伤左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8、何超,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早上7时左右在倒矿时不慎压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9、李春林,男,云南嘉缘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余e23ri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做时锯伤右手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0、刘伟云,男,禄丰县金山镇炼象红砖厂。2017年4月16日早班7:00左右在作业过程中不慎烧伤面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1、白支文,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5月7日夜班00:30分左右在作业中不慎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2、李正忠,男,禄丰彩云印象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3日晚上20:20分左右在基地放水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3、段国华,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4月16日早班16:20分左右被抽放管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4、王青美,女,楚雄尚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16:00左右阿紫会议室打扫卫生时不慎撞伤左脚膝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5、赵世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3日早中班,19:00左右,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踩滑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5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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