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精神,经审核,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宁波明州医院(宁波市鄞州区泰安西路168号); 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宁波市鄞州新城区前河路1号)。 请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上述定点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签订《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认真做好开展工伤保险业务所需工作。各定点单位在签订协议后,应严格执行我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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