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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4
摘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国务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化建设,并通过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市级强化预算管理、建立风险储备金的同时,落实各级政府征缴扩面和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责任;坚持广覆盖,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坚持统一规范,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的总体一致;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逐步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和经办流程,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所有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逐步推行行业差别费率。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自2012年起暂定为0.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的派遣职工按上述费率执行。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行浮动费率。行业费率、浮动费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用人单位中部分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的职工其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确定比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相累加的办法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各县(市)应按规定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级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审定后执行

建立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从各地工伤保险储备金中提取,首次暂以2010年度当地储备金的50%筹集,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各地在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调用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认定实行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市本级辖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原则上按行政管辖范围,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各区负责管理。发生重大或复杂工伤事故的,各地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并接受指导。

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县(市)负责。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按15元/天(实际住院天数)标准定额结算;转往市域外直辖市、省会城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按30元/天标准结算;其他城市按15元/天标准结算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伙食费,按30元/次定额补助,市域范围以内的住宿费不列入补助范围;市域范围外就医途中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包括火车(软卧除外)、轮船(三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交(不含出租车),途中所需等红术;伙食费按30元/天定额补助,途中所需住宿费按100元/天限额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转院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自201111日起执行。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化建设

统一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订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同时,按照 “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规划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等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嘉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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