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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评残办事指南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地址 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地址:参照珠海市工伤认定地址(戳此查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 香洲(电话:25181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地址

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地址:参照珠海市工伤认定地址(戳此查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

香洲(电话:25181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或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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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办理材料)

1、被鉴定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评残《委托函》;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首诊病例原件及复印件;

6、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7、X光片、CT、MRI片等报告单及相关复印件;

8、工伤职工申请复查鉴定:已参保需提供首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三份,未参保提供首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两份。


受理范围

1、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条件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3.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4.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或者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伤与非伤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7.职业康复鉴定。按照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8.委托鉴定。劳动仲裁、监察部门,属地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


鉴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2、《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4、工友还可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的《手足伤残的鉴定标准》进行对照。


鉴定流程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珠海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简称《鉴定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鉴定表》;

3、申请人持《鉴定通知书》、《鉴定表》及上述所需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鉴定;

4、鉴定后领取《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

6、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到经办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流程图

办理结果形式及有效期

《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注意事项:

1、已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联网结算支付;未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工伤职工需携带所需材料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逾时或携带资料不齐全,未能完成鉴定者需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符,怎么办?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复审鉴定,也可以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补充说明:

1、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附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zhrs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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