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芜湖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芜湖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芜湖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芜湖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芜湖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芜湖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553—3991153 芜湖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ahwh.hrss.gov.cn/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芜湖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芜湖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芜湖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芜湖市工伤赔偿案例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223民初445号 原告:倪某某,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富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70903268N。 法定代表人:倪某龙。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南陵富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春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73933.5元(医疗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07.5元=4381.5元/月×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26元=4381.5元/月×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3000元/月×3个月、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在被告车间操作机器时伤到左手,后经芜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住院治疗费,但因其没有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富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职工,2015年6月8日原告为被告工作时受伤,2015年11月27日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2016年6月7日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原告受伤后实际住院治疗10天,原告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并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 出院时医嘱建议原告休息3个月。原告陈述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并承认被告按每月1600元支付其2016年7、8、9三个月的工资。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医疗待遇。倪某某为富春公司工作而遭受伤害并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依据有关规定,其享受的各项待遇如下:1.医疗费10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1200元,因住院期间被告已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故不存在护理费损失,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发放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倪某某主张其月工资为3000元,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低于3000元,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所以该项费用为21000元(3000元/月×7月)。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十级伤残的发放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倪某某主张按2014年度芜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2578元确定该项待遇,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所以该项费用为17526元(52578元/年÷12月/年×4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十级伤残的,发放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理,该项费用为21907.5元(52578元/年÷12月/年×5月)。6.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结合出院医嘱及我省停工留薪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间为3个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已从被告处获得了该期限内的每月1600元的工资待遇,故被告仅承担按差额支付的义务,故该项费用为4200元[(3000元-1600元)/月×3月]。7.交通费2000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本案中,倪某某并没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以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8.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待遇合计64633.5元。 综上,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富春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46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倪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陵富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某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某 人民陪审员 荀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安徽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安徽 合肥 芜湖 蚌埠 阜阳 淮南 安庆 宿州 六安 淮北 滁州 马鞍山 铜陵 宣城 亳州 黄山 池州 巢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