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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0
摘要:三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三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三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三明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三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三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三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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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三明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年龄为25岁,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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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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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三明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三明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msic.cn/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三明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三明市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元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渡头坪工业园3幢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秋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詹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达公司诉称,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仲案(2014)80号仲裁裁决不当,具体如下:1、被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万元,仲裁裁决金额为23429元,该仲裁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超出被告请求的部分不应支持;2、裁决认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5元无事实依据。被告未主张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裁决根据被告存款明细账未经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违反程序。事实上,被告每月工资为1900元左右,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月最低缴费基数2115元/月计算,该两项应各为2115元/月*3个月=6345元;3、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是4000元,按其受伤前工资2000元/月计算两个月为4000元;4、被告受伤后没有参加劳动,仲裁委裁定的未结工资11582.5元无事实依据,被告受伤后已离开岗位,没有参加劳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劳动事实,且裁决确认的未结工资数额大于三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也与仲裁委认定的近一年平均工资不符;5、被告受伤系其丈夫冯世添故意操作造成的,其丈夫有重大过错,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冯世添承担。综上,仲裁委裁决违反程序,部分数额无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只需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24121元(不含原告已支付款项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1、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347元是正确的,裁定原告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347元*7个月=23429元也是正确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仲裁裁决书认定2012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5元,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为48周岁,三明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女性74.26岁,据此确定答辩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525元*3个月=10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25元*3个月=10575元,裁决是正确的;3、答辩人受伤期间,因原告没有安排人顶岗上班,由答辩人找冯宗彬顶岗上班,原告未支付给冯宗彬顶岗工资,仲裁裁决书裁定的未结工资11582.5元也是正确的,综上,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元劳仲案(2014)8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被告到原告处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给被告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9月22日晚10点左右,被告在原告处上料岗位上班期间,因罗盘电机皮带滑落,被告在停机状态下把滑落的皮带挂上过程中,一起上班的冯世添(陈某某丈夫)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把电闸合上造成被告右手受伤。后经三明市梅列区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131元,出院诊断为右手多指皮带绞轧伤:1、右手食指近节离断伤;2、右手环指近指间关节离断伤;3、右手小指远指间关节离断伤;4、右手中指远指间关节皮裂伤。2014年1月13日,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明人社伤认(三元)(201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同年3月20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14)40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玖级。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同年5月23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闽劳鉴伤字2014年184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被告受伤后,原告已支付各项费用35000元。被告在提起劳动仲裁裁决时即2014年4月21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选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方式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


  另查明,被告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的平均工资为3505元,此外其2013年9月共工作33个班,每班81元,其中15个班为夜班,每班额外补贴4元,以上工资合计2733元,该工资被告未支付。


  又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医疗费26131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320元、劳动工资24065元、差旅误工费1000元,合计132616元。同年,7月29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元劳仲案(2014)80号仲裁裁决书,并裁决:1、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47246元(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2613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5元,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35000元,总计人民币47246元)。2、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11582.5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已于8月7日送达被告。被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医疗费26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关于要求报销医疗费和补助费的报告》、工资清册等,被告陈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存款明细账、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鉴定结论书、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为据,以上证据与原、被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原告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问题。

原告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被告受伤前工资2000元/月计算,被告停工留薪期两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原告请求的10000元为限。被告每月工资为1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月最低缴费基数2115元/月计算,该两项各为2115元/月*3个月=6345元。


  被告认为,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04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5元,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按劳动仲裁支付被告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计算时间自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终结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受伤住院治疗,于10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院外注意休息,禁烟味,保持伤口干燥;2、院外1-2天伤口换药一次,术后14天伤口拆线;3、术后45天来我院拍片,视情况拔除克氏针;5、不适随诊。结合入院、出院诊断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外伤性肢体离断残端修复的规定,可认定停工留薪期以3个月为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13年1月至7月工资清册、被告提交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尤溪县梅仙信用社存款明细账均无异议,据此可计算得被告陈某某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05元,故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515(3505×3)元。故被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0041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据此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535元(3505×7),故被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29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伤残的,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受伤后即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告自认其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即2014年4月21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认定2014年4月21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被告为48周岁,三明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女性74.26岁,年龄差为26.26岁,应以27岁计算,即应支付2.7个月工资,因其不满3个月,故按3个月计算支付。而2012年度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5元,据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575(352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575(3525×3)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给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被告因工伤发生的保险待遇应由原告负责赔偿。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受伤,经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被告陈某某相关费用。被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目和数额以本案认定的金额为准。原、被告对被告在2013年9月份共工作33个班,每个班81元,其中有15个夜班,每班补贴4元不持异议,而原告至今也未支付工资,故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2013年9月份工资2733元(33×81+15×4)。但被告代冯宗彬向原告追讨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工资冯宗彬可另行主张。因被告陈某某因工受伤,故原告认为被告受伤系冯世添故意操作造成,该损失应由冯世添承担的主张,与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26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4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5元,合计82246元,扣除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5000元,原告实际应支付47246元。

二、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某某工资2733元。

上述一、二两项合计49979元,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余  某  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某某(代)


附本判决书依照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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