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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0-15
摘要:南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南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南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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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南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年龄为25岁,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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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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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南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南平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nprs.gov.cn/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南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平市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781民初1871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下沙镇洒溪桥乌斗边组。

法定代表人俞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邵武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某与被告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型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隆型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轧钢车间精整处使用坯钳对进入轧机钢坯进行方位调整时,不慎跌落冷却池中,导致全身烫伤。经邵武市立医院诊断:原告属特重度烧伤,全身多处沸水烫伤51%Ⅰ°、1%Ⅱ°-Ⅲ°。因烧伤面积过大,邵武市立医院建议原告转院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南一医院)继续治疗,并被诊断为:1、烧伤(火焰)55%浅Ⅱ°、15%深Ⅱ°、40%全身;2、烧伤创面感染;3、全身多处瘢痕增生;4、左肘瘢痕挛缩。2015年3月13日,原告的伤害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30日,原告的伤情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由于原告烫伤十分严重,病情危重,在原告住院期间由多位亲属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被告未派员护理。原告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已由被告结清,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工资6422元,并于春节前给予原告困难补助3000元。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55元(即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解决工伤待遇未果,遂向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6514元。仲裁委于2016年6月8日作出裁决,虽然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仲裁请求,但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裁决不合理,原告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工伤待遇:1、住院护理费328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904元(60元/天×70%×212天);3、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1899元;4、停工留薪工资(计算至定残前)47460元(3955元/月×12个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15元(3955元/月×13个月);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74908元。


  被告嘉隆型钢公司辩称,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如下工伤待遇: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96514.56元。被告收到仲裁委的参加仲裁通知书后,于2016年4月14日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副本,而仲裁委却以被告缺席未作答辩进行了裁决,仲裁委的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裁决错误。被告已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社保中心已核定报销),还为原告交纳了养老保险等。原告发生工伤事故起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有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共计10310元,原告还以经济困难为由向被告借支3000元,同时被告还为原告垫付了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应由原告个人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费2528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原告申请仲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委裁决由被告支付是错误的。原、被告在仲裁期间已在社保中心签订了“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正在社保中心审核理赔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停工留薪工资3955元/月×8个月=31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8-31)岁×3667元/月×0.4=59845.4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资10310元、原告的借款3000元及被告为原告代垫的养老保险费2528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75647.44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有以下证据:

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在被告轧钢车间工作时不慎跌落冷却池中,导致全身多处烫伤,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证据2、邵武市立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南一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邵武康复医院病历、南一医院康复科病历。拟证明2014年10月19日原告烫伤后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全身多处沸水烫伤51%I°、1%Ⅱ-Ⅲ°。2014年10月20日被转院至南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烧伤(火焰)55%浅Ⅱ°15%深Ⅱ°40%全身;2、烧伤创面感染;3、全身多处瘢痕增生;4、左肘瘢痕挛缩。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期间,原告分别在邵武康复医院、南一医院康复科治疗。

证据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情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

证据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证明原告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被告单位工作5年,并于2016年5月13日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证据5、工资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955元。

证据6、交通住宿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在南平市治疗期间所发生的护理人员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1899元。

证据7、裁决书及送达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工伤赔偿一案经过仲裁委仲裁,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裁决书。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嘉隆型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均予以采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嘉隆型钢公司举有以下证据:

证据1、仲裁申请书、答辩状。拟证明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有应诉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的事实。

证据2、送达证明及裁决书。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有进行仲裁的前置程序。

证据3、工资表。拟证明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原告工伤期间,被告有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共计10310元的事实。

证据4、领款单。拟证明原告在工伤期间以经济困难为由向被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

证据5、工资表。拟证明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9月止蔡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955元的事实。

证据6、工伤、生育单位应缴明细表、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受理表、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拟证明被告已为原告投工伤保险,原告花费医疗费312443.31元,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192900.16元,医保外的费用119543.15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证据7、企业养老缴费历史明细。拟证明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为2528元。

证据8、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待遇关系三方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证明原、被告在仲裁期间,双方在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签订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5的三性均不持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医保外的医疗费也应由被告负担。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养老保险费应由原告个人缴费的部分应是2080元,而不是被告所说的2528元。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5月13日,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按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本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15年度南平地区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4590元/月计算。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9日7时左右,原告在被告轧钢车间精整处使用坯钳对进入轧机钢坯进行方位调整时,不慎跌落冷却池中,导致全身多处烫伤,后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1天,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全身多处沸水烫伤51%Ⅱ-Ⅲ°。2014年10月20日,原告被转院至南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91天,出院诊断为:1、烧伤(火焰)55%浅Ⅱ°15%深Ⅱ°40%全身;2、烧伤创面感染;3、全身多处瘢痕增生;4、左肘瘢痕挛缩。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7日,原告在邵武康复医院住院治疗44天,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7月6日,原告又在南一医院住院治疗80天。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55元。


  同时查明,2015年3月13日,原告的伤害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30日,原告的伤情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


  另查明,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被告)支付申请人(原告)工伤各项费用合计296514.56元。其中:1、住院护理费37260元(其中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计92天,每天由2人护理,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6日,共计161天,每天由1人护理,即108元/天/人×92天×2人=19872元;108元/天/人×161天×1人=1738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904元(60元/天×70%×212天);3、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1899元;4、停工留薪工资(计算至定残前)49836元(4153元/月×12个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989元(4153元/月×13个月);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44626.56元(54235元/年÷12个月×0.8×40)。2016年6月8日,仲裁委作出邵劳人仲案(2016)2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金240748.88元。其中:1、住院护理费198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3、外地治疗交通费、住宿费1899元;4、停工留薪工资33224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53元/月×13个月=53989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962.44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62.44元。二、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422元,应从工伤赔偿款中抵扣。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并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决书。2016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还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共计10310元,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元,被告为原告代垫其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2080元,以上共计15390元。


  再查明,被告为原告投了工伤保险,并已向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理赔了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5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该费用尚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的问题。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1天,在南一医院住院治疗171天(91天+80天),在邵武康复医院住院治疗44天,共计住院216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及亲属共同护理,原告按2013年度我省居民服务业的标准39512元/年(即108元/天)主张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其于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邵武市立医院及南一医院住院92天应按2人/天计算护理费,其余住院天数按1人/天计算护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病情经医院诊断为:1、烧伤(火焰)55%浅Ⅱ°15%深Ⅱ°40%全身;2、烧伤创面感染;3、全身多处瘢痕增生;4、左肘瘢痕挛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于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邵武市立医院及南一医院住院92天按2人/天计算护理费,其余住院天数按1人/天计算护理费,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护理费为(92天×108元/天×2人/天)+(124天×108元/天×1人/天)=33264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问题。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6月8日,仲裁委作出邵劳人仲案(2016)22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费用合计240748.88元。其中: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189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9924.88元。原、被告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2016年8月23日开庭时,嘉隆型钢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一、嘉隆型钢公司诉蔡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按撤诉处理。二、蔡某诉嘉隆型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虽然嘉隆型钢公司作为原告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嘉隆型钢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即对仲裁委在被告已为原告投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仍将应由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裁决由被告嘉隆型钢公司支付,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因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应由被告协助原告到工伤保险基金部门理赔,不应由被告直接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到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已向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共计31119元,因该费用在被告处,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但对原告主张超出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赔偿数额外的上述两项工伤待遇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的伤情在邵武市立医院入院情况中记录,烧伤面积约51%,散在分布于头部、颜面部、颈部等全身多处,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烧伤科中大面积烧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对原告按12个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55元/月×12个月=47460元。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原、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原告的年龄为32.29岁,南平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0元/月,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40年×0.4个月×4590元/月=73440元。


  六、关于被告预支原告停工留薪工资,预借原告借款及代垫原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5390元可否抵扣原告工伤待遇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发生工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1031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借给其3000元,并为原告代垫养老保险费2080元,以上共计15390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可在本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费用中予以抵扣。


  被告嘉隆型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蔡某住院护理费332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4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440元,共计185283元,扣除被告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蔡某的15390元,被告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蔡某16989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某某

审 判 员  范 某

人民陪审员  章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某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期间,其伤情符合《分类目录》内规定期限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达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已经治愈的,可以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到期,经治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尚未治愈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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