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2]481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