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玉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一、玉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9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玉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市本级:2833566,玉州区:2099282,福绵区:2212622,北流市:6239121,容县:5137808,博白县:8236708,陆川县:7215188,兴业县:3778218。 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yl12333.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玉林市工伤赔偿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981民初242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住所地北流市塘岸镇蟠龙村佛子塘。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980.5元;2、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6282元;3、被告支付出院后休息6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23423元;4、被告支付出院后到伤残等级作出之日止的生活费9548元;5、被告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927.875元;6、被告支付拆除手术后固定物的医疗费用等约1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日,原告进入被告厂工作,计件工资,下月15日发放上月的工资。从2014年6月至12月,原告均在被告处签字领取工资,每月3900元-5000元不等。2015年1月3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铲泥上料时发生事故,造成右肱骨干闭合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被送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右手及右前臂功能无法恢复。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2月18日,该局作出玉市人社工认案字(2015)40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6年1月11日,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四级。被告已支付了原告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现术后钢板还没有取出。被告在仲裁时拒绝提供原告领取工资时的签名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工资应按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46元计算。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81980.5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6282元及出院后的停工留薪的工资23423元是计算错误;原告主张的生活费9548元在仲裁时并未提出,所以超过了诉讼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的支付拆除手术后内固定物(拆除钢板)的理疗费用等约1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日,原告进入被告厂工作,劳动报酬是计件工资。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3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铲泥上料时发生事故,造成右肱骨干闭合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右臂丛神经损伤。被送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的医疗费,并支付800元给原告。2015年10月23日,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9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8日,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玉市人社工认案字(2015)40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6年1月11日,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四级。2016年7月28日,原告向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980.5元;2、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4294元;3、被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015年至2016年度为2927.87元/月)。2016年9月18日,该仲裁委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27717元;2、被告支付生活费9548元;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71.6元;4、被告自2016年1月起按每月1787.2元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伤残津贴时,被告应调整伤残津贴。2014年度玉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211元、2015年度玉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658元。 本院认为,经仲裁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工伤,双方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原告因工致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原告工资发放的记录而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每月工资应分别参照2014年度和2015年度玉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没有缴纳,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11元/年÷12个月×21个月=72119.25元、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应减去已支付的800元)41211元/年÷12个月÷21.75天×35天-800元=4726元、出院后至伤残等级认定之日止的生活费1085元/月×80%×11个月=9548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工伤津贴47658元/年÷12个月×75%=2978.6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相应调整)。原告请求支付出院后休息6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及拆除手术后内固定物的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119.25元给原告赵某某; 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726元给原告赵某某; 三、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支付生活费9548元给原告赵某某; 被告北流市蟠龙页岩砖厂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978.6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相应调整)给原告赵某某; 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韦华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某 广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广西 南宁 柳州 桂林 玉林 梧州 北海 贵港 钦州 百色 河池 来宾 贺州 防城港 崇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