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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17
摘要:沧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沧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沧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沧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沧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沧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沧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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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沧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沧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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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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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沧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3206985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沧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81民初331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夏某,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海振除尘器制作安装队,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孟付郜村,业主尚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四营乡王屯村。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泊头市海振除尘器制作安装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夏某某、被告泊头市海振除尘器制作安装队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3795.48元;2、被告另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5年11月17日13时50分,在滕州市的除尘器安装现场,被告组织职工进行除尘器的安装。在吊装除尘器进风口时,原告位于7.5米的平台上,此时平台一支16#槽钢在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滑动,滑落在平台上,随即将落向地面。原告看到槽钢落地位置有人在干活,未避免严重后果紧急情况下猛推了一下将落地的槽钢,但由于反冲力太大,致使自己被撞下平台,坠落地面而受伤。之后,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滕州市滕南医院进行检查,后转至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双方申请,2015年12月16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为工伤;2015年12月16日,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6年7月19日,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情况为伤残九级。2016年10月11日,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共应给付原告各项待遇10万元,协议签订三日内给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上述款项如任意一批未依约按时给付,被告应另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款项被告未依约如期给付。直到2016年11月1日,被告才给付第一笔款项中的26204.52元,第一笔款项中剩余的23795.48元一直未能给付。2017年1月1日,依约应当给付的第二笔款项50000元仍逾期给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符,主张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共支付原告各项待遇款10万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04.52元,剩余款项5万元待双方配合办理完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申领手续后被告支付给原告,但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如果任一笔款项未按时给付,被告应另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双方均认可该违约金不高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26204.52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3795.4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被告对和解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书中第二项给付款项的前提是原被告办理完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申领手续后才予以给付,而至今原告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材料,导致至今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没有办完,故该款项不应予以支付;关于协议书第三项违约金问题,该协议书是由原告制作,该款项仅约束了被告的违约责任,而未约定原告因违约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系格式条款,应当认为其是无效条款,未给付款项,其损失仅是利息,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法,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陈述意见:1、合同第二款给付款项前提的问题,关于给付款的问题中表述方式是长句,该给付行为独立于办理手续,两者之间不存在先后履行的问题,被告主张的抗辩不成立。2、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的问题,被告称原告没有提交鉴定结论书,该鉴定书中注明鉴定书一式四份,原、被告均有该鉴定书,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3、关于违约金,本案争议的和解协议并非是买卖或者借款等合同纠纷,而是基于工伤事故产生的赔偿协议,二者的区别是,合同纠纷的违约条款具有惩戒性,所以在违约金过于高于实际损失的时候,法院可以予以调整,而本案的协议系诉至仲裁之后达成的,协议给付数额是基于原告的损失来计算的,是双方为迅速解决纠纷达成的让步性协议,因此达成了两种附条件的给付内容,2016年年底之前给付为10万元,逾期则为12万元,该两种给付内容均未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此2万元称之为违约金,但是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原告更不会获得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被告关于违约金的抗辩是不成立的。4、关于被告所说的格式条款的问题,不是由原告制作的,是由仲裁委员会制作的。5、被告所述违约金应该为利息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无法证明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适当调整,而本案系保险待遇纠纷,原告有具体的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住院天数为22天,2、停工留薪期工资26204.4元,鉴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乘以社会平均工资4367.4为26204.4元,3、护理费3202.8元,住院天数22天乘以社会平均工资145.6元等于3202.8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306.6元,社会平均工资4367.4*9个月=39306.6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61143.6元,社会平均工资4367.4*14个月=61143.6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204.4元,社会平均工资4367.4*6个月=26204.4元,以上各项损失总计156501.8元。提交证据:1、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基本情况,2、原告及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的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决定书(2015)09019916号,证明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初次鉴定结论书沧劳鉴字(2015)8144号,证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5、初次鉴定结论书沧劳鉴字(2016)1700号,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6、原告在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的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住院及治疗的具体情况及住院天数。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原告损失数额:1、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计算;2、工资及伤残赔偿金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3、护理费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护工进行护理,不属于原告的损失;4、其他损失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被告称关于协议书第二项,原告对该条款理解有误,应当分为三部分,先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和工伤待遇申领手续,之后履行第二部分支付款项,办理手续完成后最晚的履行期是2016年12月31日,而时至今日其履行的前提并未完成,故不应当承担其履行义务,该协议书的乙方委托代理人系律师,而甲方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故该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对于违约金被告认为不应当超过其实际损失,而其损失就是利息,且未履行的原因是原告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其责任不在于被告,因被告没有违约行为,故不应当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受伤后,经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原告之伤属于工伤。原被告就工伤赔偿已经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工伤赔偿部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协议中违约金内容,约定过高,应做调整。被告给付部分款项后,就第一笔款项即5万元的支付,没有按规定期限交付,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就第二笔款项的给付,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用以证明对方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原告应予配合,以便使双方和解协议更好地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原告予以配合。

二、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赔偿款73795.48元及利息(其中23795.48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5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其余5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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