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鹤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鹤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一、鹤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鹤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鹤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网址:http://www.hl.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鹤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鹤岗市工伤赔偿案例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安峻民初字第23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系鹤岗市兴胜煤矿井下工人,住本市兴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鹤岗市兴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矿长。 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该矿副矿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于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连续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2时许,被铁梁子砸伤左手,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6月5日经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2014年11月27日经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赔偿数额有误为由,撤销了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8,76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没有异议,但对计算的基数有异议,因为原告不是2009年到我单位工作的而是2013年1月到我单位工作的,原告受伤时在我单位工作不足一年,所以应按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267.00元计算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在工作中受伤,于2014年3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二、鹤劳鉴字(2014)025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伤残九级、停工留薪4个月。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三、黑劳鉴字(2014)总第八十八期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伤残九级。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四、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证明原、被告的关系及被告应给付原告各项保险待遇156,680.00元。被告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计算的基数有异议。 五、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裁定撤销了。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六、省、市两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省、市两级劳鉴费760元。被告无异议。 七、原告张某某的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的过程。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2013年6月至10月)共8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足一年。被告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认定如下: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因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提供的证据一因原告张某某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单位井下从事配头工作时,左手被铁梁子砸伤。先被送至鹤岗市爱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开放性骨折。后被送至佳木斯市解放军二二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四掌骨开放性骨折缝合术后;左手第三掌骨及小指近节指骨闭合性骨折。于2014年3月11日被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5日经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4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仲裁裁决,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应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6,680.00元,仲裁裁决后,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以仲裁裁决计算的赔偿基数过高为由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下发了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以鹤岗市仲裁裁决中所确定的原告张某某每月工资为5,000.00元系错误的为由,撤销了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09年5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受伤,且每月工资为5,000.00元,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该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并提供了原告8个月的工资表(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6-2013年10月)予以证实。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267.00元计算。据此,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款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267.00元X4个月=13,0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7.00元X9个月=29,4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7.00元X10个月=32,6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7.00元X8个月=26,13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00元(50元X28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X28天=1,400.00元,合计104,077.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费76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交纳。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负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戚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杨 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某 黑龙江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