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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牡丹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牡丹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

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牡丹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牡丹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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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牡丹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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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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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牡丹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牡丹江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mdjs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牡丹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牡丹江市工伤赔偿案例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1085民初90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穆棱市司法局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赔偿工伤治疗阶段(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80000元(40个月×2000元)、医药费65174.07元(64295.06元+879元)、交通费2831元、住宿费200元、住院伙食费210元(14天×15元/天)、鉴定费2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13个月×2000元)、二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100000元,共计274675.07元。事实和理由:李某某系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的职工。2012年李某某到该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13年3月19日李某某在干活后购买食品时,在途中滑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被送到穆棱市红十字骨伤医院治疗。后李某某应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李某某依法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按照仲裁请求项目赔偿其各项损失。穆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下达了穆劳人仲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李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辩称,对原告李某某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赔偿项目及金额在劳动仲裁时已经确定,坚持劳动仲裁裁决的决定。


  原告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李某某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即穆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和第四份证据即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1份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于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第二份证据为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病案1份、医疗住院费票据1张、病人费用汇总单1份、医疗门诊费票据4张和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卫生所医疗门诊费票据7张、处方2张以及外购药发票2张,证明:李某某因左侧股骨头坏死进行手术治疗和出院后继续治疗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治疗过程。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李某某治疗合理的费用即正规医院的票据没有异议,对外购药和在诊所购买的药品,李某某不能证明为治疗工伤发生的治疗费用。本院认为,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李某某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治疗的票据没有异议,对该医院的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汇总单也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虽然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李某某外购药费用3816元有异议,但能够认定为治疗工伤的合理费用,对2张外购药发票予以采信;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6日、11月1日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卫生(一)室购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相应日期的2张处方佐证,予以采信。但李某某未提交诊断书、处方等证实其分别于2016年4月6日、27日、5月29日、6月30日、7月15日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卫生(一)室购买的中草药、中成药与治疗工伤的关联性,对这5张门诊费票据不予采信。第三份证据住宿费发票2张、交通费票据198张和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李某某更换股骨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和鉴定费。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主要针对交通费这一项支出有异议,应当以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交通费数额来保护。本院认为,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住宿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这两项费用支出也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而对于交通费,李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其去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做术前检查、入出院、术后复查支出的长途汽车费和出租车费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佐证,李某某去处理鉴定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合理,故对相应的汽车客票和出租车定额发票予以采信;而李某某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期间仅支出的医疗费即达56440元,故对其陪护人员回家取钱支出的交通费应予保护,相应的汽车客票应予以采信,但对陪护人员乘坐出租车的定额发票及律师乘坐汽车的客票不予采信。第五份证据为2017年6月26日穆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某对仲裁委员会裁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重新审理裁决。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裁决查明的事实和结果都正确。本院认为,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至于裁决结果是否正确,则正是本案审理的内容。

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某2012年到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工作,具体岗位为锅炉工。2013年3月19日,李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去食杂店购买食品,在返回途中滑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在穆棱市红十字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2日李某某申请进行工伤认定,2014年5月21日穆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穆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0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为工伤。2013年1月29日,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通过建设银行代为发放工资2000元至李某某的银行卡内。


  2016年3月8日,原告李某某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同兴源药店购骨痛宁支出药费159元。2016年3月28日,李某某到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做放射线检查,支出检查费80元。2016年4月11日,李某某到该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股骨头坏死,支出医疗费56440元。2016年5月9日,李某某到该医院做放射线检查支出80元,在牡丹江爱民区天兴大药房购买迈芝灵片、待因片支出药费720元。2016年10月16日、11月1日,李某某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卫生(一)室购迈芝灵片等共支出3816元。2017年7月6日,李某某到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做放射、核磁共振检查,支出671元。以上费用合计61966元。


  原告李某某向牡丹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于2016年11月9日交纳鉴定费260元。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不服牡丹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7年4月11日,李某某去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支出住宿费200元。2017年4月19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黑劳鉴字(2017)总第一百零六期00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李某某为伤残七级。在治疗期间及处理鉴定事宜过程中,李某某与其护理人员支出交通费共计2692元。


  2017年5月22日原告李某某依法向穆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赔偿其在工伤治疗阶段40个月的工资80000元、医药费65174.07元、交通费2831元、住宿费200元、住院伙食费210元、鉴定费2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二次全髋关节转换术费用100000元,共计274675.07元。2017年7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穆劳人仲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未全部保护李某某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

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原告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而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未按照规定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李某某受到的工伤,应由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关于月工资标准。原告李某某主张其月工资为2000元,并提交了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来佐证,而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此并未提出证据反驳,故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可以按照2000元予以认定。


  关于医药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的医疗住院费票据,有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汇总单佐证,而且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李某某在该医院治疗的费用没有异议,予以保护。而2016年10月16日、11月1日李某某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卫生(一)室购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相应日期的2张处方佐证,对这部分医药费予以保护。但李某某未提交诊断书、处方证实2016年4月6日、27日、5月29日、6月30日、7月15日其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卫生(一)室购买的中草药、中成药与其治疗工伤有关,对相应的药费不能予以保护。


  关于治疗期间的工资。原告李某某2013年3月19日受工伤,要求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赔偿工伤治疗阶段即从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80000元,表明穆劳人仲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中记述李某某已经享受停工留薪工资的内容属实。虽然2017年4月19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做出伤残七级的鉴定结论,但李某某未证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李某某要求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赔偿其治疗工伤期间40个月的工资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二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原告李某某未提交医疗费票据等以证实该项费用已经发生,或者提交相应的鉴定结论确定应当支出该项费用的数额,本院对李某某要求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赔偿其此项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某要求赔偿住宿费200元、住院伙食费2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而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技术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61966元、交通费2692元、住宿费200元、住院伙食费2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鉴定费260元,合计9132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穆棱市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某



黑龙江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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