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宜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宜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宜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宜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6731157 宜昌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bychrss.gov.cn/ 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宜昌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宜昌市工伤赔偿案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02民初795号 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卫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精卫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1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承建的伍家岗天域水岸工地做临时木工时受伤,2016年11月就工伤赔付事宜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6日,(2017)宜劳仲决字第01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41476元,但被告已经享受了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且被告在原告处做临时工,双方实际上是雇佣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的所有工伤待遇4147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4147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工伤认定为依据;2、请求按2017年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31426元(47139元/年÷12个月×8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计算11784.75元(47139元/年÷12个月×3个月)。依此计算赔偿数额为45010.75元(31426元+11784.75元+3600元-1800元);3、请求判决原告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批手续。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起在原告承建的伍家岗天域水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10月21日,被告在工地受伤,2015年10月25日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28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张某某为工伤,2016年7月8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张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90天。 同时查明,原告精卫公司为被告张某某办理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也未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费余额1800元被告同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精卫公司与申请人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落实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就业补助金8x3606.83=28854.64元,护理费100x50=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x(451.7x21.75)=98244.75元共计132099.39元);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17年4月6日(2017)宜劳仲决字第011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精卫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二、精卫公司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5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821元。护理费3600元,以上合计43276元,扣除住院费余额1800元,实际支付41476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精卫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自述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属于短期打工行为。被告提出1、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裁决书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某提交了证据1、《二医院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受伤情况及住院36天。证据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已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提出原告当时已经给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并且已经赔付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裁决书》,被告张某某提交的《二医院出院记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即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41476元,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证明被告的受伤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为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原告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现该《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属于工伤,故本院对被告的工伤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要求参照2017年相关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及请求判决原告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批手续的问题,因被告没有就该主张向本院提出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工伤待遇41476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某 湖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湖北 武汉 宜昌 襄阳 荆州 十堰 黄石 孝感 黄冈 恩施 荆门 咸宁 鄂州 随州 潜江 天门 仙桃 神农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