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天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天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天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天门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天门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天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28-5231383 0728-5229552 天门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tm12333.gov.cn/ 天门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天门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天门市工伤赔偿案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渔薪镇潘渡村。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门昌达公司)诉被告曾某某、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军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柏林、杨江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门昌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门昌达公司诉称,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原告将昌达公司承包给被告孙某某。在承包期间,被告曾某某因工受伤,其向天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不服。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给付被告曾某某152210元;2、被告孙某某对原告依法应支付给被告曾某某的152210元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被告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某某主体适格。 证据三、被告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孙某某主体适格。 证据四、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将公司承包给被告孙某某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曾某某因工伤待遇产生的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的事实。 证据六、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的事实。 证据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费用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某某的医疗费中有超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和医治工伤之外的医疗费。 被告曾某某辩称,被告孙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应支付被告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78483元。 被告曾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某某2013年12月18日因工受伤的事实。 证据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某某的伤残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证据三、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1张,证明被告曾某某因工伤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07066.66元的事实。 证据四、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曾某某因工伤先后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5日两次在协和医疗住院治疗的事实。 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五、六,被告曾某某无异议。被告曾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原告无异议。上述证据,被告孙某某虽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曾某某有异议,认为被告孙某某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证据四,被告曾某某有异议,认为该协议只对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有约束力,与被告曾某某的工伤无关;证据七,被告曾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均客观真实,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相互印证,对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承包协议,原告将公司承包给被告孙某某经营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9月,被告曾某某在原告公司员工的介绍下到原告公司从事季节性轧棉工作,工作时间从9月至12月。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曾某某继续到原告公司从事季节性轧棉工作。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交给被告孙某某管理和使用,由被告孙某某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2013年9月18日,被告曾某某再次到原告公司,由被告孙某某安排仍然从事轧棉工作。2013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曾某某在原告天门昌达公司车间剥棉时,右手被机器绞伤,随后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被告曾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60天,支付医疗费105108.66元、住院伙食费1958元,共计107066.66元。2014年6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曾某某与原告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27日,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天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曾某某为因工受伤。2014年11月28日,天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天劳鉴字(2014)022号结论书,认定被告曾某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被告曾某某40000元,双方就余下经济损失协商未果。2014年12月28日,被告曾某某向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工伤待遇235928.10元。2015年2月5日,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裁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曾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曾某某月工资为2199元,受伤后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天门市2014度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79.50元。诉讼中,被告曾某某自愿核减医疗费3781元。原告与被告曾某某均认可被告曾某某受伤住院支付交通费及住宿费1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工伤引起的保险待遇纠纷。被告曾某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曾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曾某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诉讼中其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被告曾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诉讼中,被告曾某某自愿核减医疗费3781元,原告、被告曾某某均认可被告曾某某受伤住院支付交通费及住宿费1150元,属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曾某某下列工伤待遇:医疗费101327.66元(105108.66元﹣378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84元(2199元/月×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72元(2779.50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30.40元(2779.50元/月×28个月×40%)、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5元/天×60天)、停工留薪期工资6597元(2199元/月×2个月)、交通住宿费1150元,共计219611.06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40000元,原告实际还应支付被告曾某某179611.06元。被告曾某某在辩称中只要求原告支付其工伤待遇178483元,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还诉请要求被告孙某某对原告应支付给被告曾某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属承包关系,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曾某某工伤待遇178483元。 三、驳回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门市银棉昌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虞 某 湖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湖北 武汉 宜昌 襄阳 荆州 十堰 黄石 孝感 黄冈 恩施 荆门 咸宁 鄂州 随州 潜江 天门 仙桃 神农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