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张家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张家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张家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张家界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张家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张家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张家界市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zj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张家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张家界市工伤赔偿案例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桑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两河口乡官坪村王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钟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杨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龚丽群担任记录。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井下从事挂钩工作时,被侧翻的矿车撞伤,后被送往桑植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为处理自己的工伤待遇向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被告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作出的裁定没有合法依据。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驳回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611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68.00元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住院病历资料,拟证明根据被告的伤情、住院天数及出院医嘱,仲裁裁决支持6个月停工留薪期不合理。 第二组: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桑劳人仲案字(2015)第77号仲裁裁决书1份,拟证明该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第三组:工资表14份,拟证明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686.5元; 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在仲裁庭审中原告对工伤认定和两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三性均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待遇有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银行卡交易对帐单,拟证明被告工资不是按月发放,发放时间及标准不固定。 第二组:桑植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拟证明被告是在原告井下工作时受伤。 第三组: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拟证明被告系2015年1月4日受伤,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按九个月计算。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工资表上没有被告签字,系原告公司的内部对帐单。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反映被告在原告公司的工资情况;对第二组证据中2015年3月4日的诊断证明没有异议,其他证据有异议,被告提交的不是完整的病历资料且没有加盖桑植县人民医院的印章。对第四组证据中工伤认定书没有异议,因对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了再次鉴定,故该份结论书没有法律效力,对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交原件。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第二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第三组证据,被告在最后陈述中认可其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686.5元,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原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第二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原告对工伤认定书没有异议,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经与被告庭后提交的原件核对无异,该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下列案件事实:2015年1月4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井下从事挂钩工作时,被侧翻的矿车撞伤,并于当天被送往桑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17日被告出院。2015年2月2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人社工伤认字[2015]4-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因工受伤;2015年6月30日,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张劳鉴[2015]年122号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7月27日,被告向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2015年9月21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再鉴15092107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5年10月26日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桑劳人仲案字[2015]第77号仲裁裁决书。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第三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驳回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并获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61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68元。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受伤接受治疗,经职能部门认定被告系工伤,也经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构成十级伤残,因原告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2015年9月21日又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伤残鉴定结论,期间为九个月十七天,而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系原告提出,且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没有被改变,故原告主张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间为1个月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请求停工留薪期间按九个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没有提供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缴费基准数,被告的赔偿应参照本人工资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686.5元,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对其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的劳动关系终止。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被告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19(2686.5×6)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24178.5(2686.5×9)元; 二、驳回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桑植县益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某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龚某某 湖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湖南 长沙 株洲 益阳 常德 衡阳 湘潭 岳阳 郴州 邵阳 怀化 永州 娄底 湘西 张家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