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丹东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丹东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丹东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丹东市工伤赔偿标准一、丹东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丹东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丹东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ddrsrc.com/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丹东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丹东市工伤赔偿案例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682民初986号 原告:卢某,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刘家河镇。 委托代理人:花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诉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某某;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告自2009年5月开始在被告单位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1260元。2011年1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铁耙子绊倒致伤,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凤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63天,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陈丽岩护理,被告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2014年8月13日,经丹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玖级,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30691元,被告已经支付20637.5元,尚欠40053.5元,经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40053.50元。 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单位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告所受的伤害并没有经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也不是能依据工伤的情况来计算赔偿标准,无论原告所受伤害属于什么性质,要求被告赔偿损害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谓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鉴定结论,因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所以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于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为每月工资1260元。2011年1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凤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63天,医疗费由被告支付。2014年8月13日,丹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告委托的关于原告卢某评残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单,伤残等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玖级,无护理依赖”。2015年初,原、被告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60691元(含原告住院期间的被告已经支付的生活费20637.50元),实际应赔偿数额为40053.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在支付该项费用。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进行裁决,2016年4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凤劳人仲字〖2016〗337号仲裁决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的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053.5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赔偿协议、丹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告委托的关于原告卢某评残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单、仲裁决定书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原告提举的该份证据内容看,双方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赔偿数额,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从该份协议的形式要件分析,该份协议有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本人的签字,且有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认定为原告与被告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双方签订的时间看,该份协议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12日,按照国人的习惯,新年与旧年交替时总会出现年份书写错误,且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2014年8月才出来,双方不可能在该结论未出来之前就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处分,因此可以推定书写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为2015年1月,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4月5日,该委员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期间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以原告的伤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且被告与原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亦自认为工伤,故被告以原告的伤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抗辩观点,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所确定的金额40053.50元,支付给原告卢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某某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私了赔偿协议不可取,权益折扣、权益受损经常发生。建议通过专业工伤律师走正规途径,以免本以受伤的伤,再次受“伤”】 辽宁各地工伤赔偿一览辽宁 沈阳 大连 鞍山 锦州 抚顺 营口 盘锦 朝阳 丹东 辽阳 本溪 葫芦岛 铁岭 阜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