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锡林郭勒盟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锡林郭勒盟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锡林郭勒盟工伤赔偿标准一、锡林郭勒盟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锡林郭勒盟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xl.nm12333.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锡林郭勒盟工伤赔偿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镶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内蒙古镶黄旗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镶黄旗。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某某,镶黄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现住福建省。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镶黄旗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诉被告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西联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均对镶黄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镶劳人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不服,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双方起诉的时间先后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并决定合并审理,由审判员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建美、人民陪审员乌日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启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朝某某,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联公司诉称,镶劳人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定书中认定原告支付被告医药费等费用313000元错误,事实上原告已支付被告医药费365465元,况且被告在庭审和休庭后,在仲裁委调查时也认可过实际支付款项,只有3000元的差异;此外仲裁裁定书中对停工留薪工资计算基数错误,理应按照镶黄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440元/月),其他赔偿的计算基数也存在应用基数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镶劳人仲字(2015)2号仲裁裁定书。 被告谢某某辩称,一、原告已支付给答辩人包括部分医疗费、伙食费在内的共计313000元,仲裁书认定的数额无误;二、答辩人认为仲裁书中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和时间均有错误,应当按照答辩人的本人工资8000元的标准自发生工伤日计算至定残日;三、答辩人认为仲裁认定书中认定农民工一次性伤残津贴计算基数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四、答辩人认为仲裁书认定的其他赔偿事项均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调整:1、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25元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2、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未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伤情,答辩人需要护理,因原告方未派人护理,因此,应当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70%标准向答辩人支付陪护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错误,应当按照答辩人本人工资每月8000元计算21个月;4、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8000元标准计算;6、应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时间和基数进行调整。 被告谢某某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诉请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1、要求原告西联公司支付被告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361867.62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西联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合计4000元,3、由原告西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联公司是一家石材加工企业,2013年该公司将其石材大切作业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自然人郭某某,2013年4月,被告谢某某与郭某某签订合同后在原告西联公司从事大切工种;2013年7月31日6时左右,被告谢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工友的叉车碾压受伤,随即送往镶黄旗人民医院救治,花费5484.4元,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会阴损伤、骨盆骨折',先后五次住院治疗174天,花费医疗费237740.36元。 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编号为2014220《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被告谢某某的事故性质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0日,锡林郭勒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锡劳鉴20153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四级,无护理依赖及无停工留薪期延长内容。2015年11月13日镶黄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镶劳人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西联公司支付申请人谢某某:医疗费23774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天×25元=4350元、交通食宿费用即交通费9568元和食宿费5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111元(即3975×5个月+4748×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619元(即4839×21个月)、农民工一次性伤残津贴609714元(即4839×12×14×75%)、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19,以上共计1024021.39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13000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11021.39元。对该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1、2013年度锡林郭勒盟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975元,2014年度锡林郭勒盟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748元,2015年度锡林郭勒盟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839元。2、根据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人社办字(2011)155号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的标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25元;住宿费在上限每人每天120元以内凭据报销。 还查明,被告谢某某于1988年11月出生,2013年7月31日受伤时24周岁。原告西联公司未依法为被告谢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又查明,在被告谢某某治疗过程中,原告西联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31000元、支付谢某某2000元、北京医院押金50000元、支付卓某某28000元,以上合计313000元。另外,被告谢某某在镶黄旗人民医院救治的费用5484.4元及被告谢某某转至张家口人民解放军医院治疗花费22173.21元、救护车费用4000元均由原告西联公司支付,因该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已由原告西联公司支付,故在被告谢某某主张的上述医疗费和交通费中不包括这三笔费用。 以上事实由法庭审理笔录、相关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双方当事人对被告谢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西联公司提出被告谢某某与其无劳动合同关系,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因原告西联公司将其大切作业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郭某某的事实,故应由原告西联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原告西联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是:一、原告西联公司为被告谢某某支付的款项实际数额为多少。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存在差异的款项数额为53832.61元,原告西联公司出具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支付的款项分别为:镶黄旗人民医院医疗费5484.4元;被告谢某某在张家口人民解放军医院治疗花费22173.21元;救护车费用4000元。对于其他费用由于原告西联公司并不能证实是否实际交付到被告谢某某手中,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上述由原告支出的款项部分,经查证核实不包含在被告谢某某向原告西联公司主张赔偿的款项中。 二、被告谢某某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缴费工资或者月工资的,可以按照缴费工资或者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缴费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指缴费工资'。本案中,原告西联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谢某某所提交银行存款记录,与其工资标准不存在关联性,不能够证明该笔款项为其三个月计件工资;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无法确定被告谢某某的月工资、缴费工资或西联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故对被告谢某某的工资待遇应参照统筹地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为适宜,由于相关部门当年所发布的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系对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工资的平均,因此被告谢某某的工资应参照2014年度锡林郭勒盟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酌定,酌定其工资数额为4748元。 三、对其他赔偿项目基数在计算过程中逐一说明并认定。被告谢某某工伤赔偿项目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因此次工伤先后花费医疗费265407元,其中由被告谢某某支付并向原告西联公司主张的医疗费为237749.39元,应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锡林郭勒盟工伤职工区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及住院天数予以计算,174天×25元=4350元;3、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被告谢某某从镶黄旗人民医院转院前往张家口人民解放军医院进行治疗时搭乘救护车所产生的费用4000元,已由原告西联公司支付,故对被告谢某某五次住院治疗期间其本人及陪护人员的往返路费,为鉴定、认定工伤等事务而支出的往返交通及住宿费用,属合理必要费用,对其所提交正规票据按相关标准、结合时间、地点,认定交通费9568元,食宿费5300元,两项合计14868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停工留薪期延长的认定,故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12个月,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4748元×12个月=56976元;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根据被告谢某某的伤情以及先后进行几次手术治疗的情况,结合医院的诊断和医嘱,对被告谢某某要求原告西联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诉求应予支持,因被告谢某某五次住院期间跨属2013年、2014年、2015年度,故对其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标准的70%予以酌定,即4839元/月×70%×12个月=40647.6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计算21个月本人工资,即4748元×21个月=99708元;7、农民工一次性伤残津贴,根据《内蒙古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二)'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伤残等级进行核定,确定赔偿基数'之规定,被告谢某某的工伤认定是2014年8月,故应计算为4748元×12个月×75%×14倍=598248元;8、鉴定费200元;9、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计算为4748元÷2=2374元。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告谢某某医疗费23774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交通食宿费148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976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064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708元、农民工一次性伤残津贴598248元、经济补偿金2374元、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1055120.99元,扣除原告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313000元,原告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应支付被告谢某某742120.99元。 三、上述给付内容原告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四、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内蒙古镶黄旗西联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审判长 曙某 审判员 建某 人民陪审员 乌某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同嘎某某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