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阿拉善盟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阿拉善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阿拉善盟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阿拉善盟工伤赔偿标准一、阿拉善盟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阿拉善盟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阿拉善盟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al.nm12333.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阿拉善盟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阿拉善盟工伤赔偿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75100-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布古图嘎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系阿拉善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阿拉善某某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进行和解,和解期限自2016年2月5日至3月23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到原告的合作社鸡场从事喂鸡的工作,2014年3月1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在给鸡加药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因被告存在饮酒后工作的可能,所以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在被告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因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结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阿左劳人仲字〔2015〕297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适用法律有误,赔偿数额计算有误,重新作出正确的裁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的工伤已经过相关机关认定,且已生效,被告伤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阿左劳人仲字〔2015〕2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2月始在原告鸡场从事喂鸡的工作,2014年3月1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在工作时给鸡加药,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医疗费20200元。被告受伤后至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再未到原告处工作,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月工资250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过社会保险。2014年9月10日经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阿左劳人仲字〔2014〕1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9日经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阿工决字〔2014〕392号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阿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25日经阿拉善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2015年068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伤残情况为“右侧3-12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被确定为九级伤残。以上四份文书均已生效。2015年12月27日经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作出阿左劳人仲字〔2015〕2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某一下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2775元/月×5月=1387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5元×9月=24975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5元×10月=46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5元×10月=462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8天=360元;5、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6、医疗费:36318.2元-20200元-747元=15371.2元;7、交通费:400元;8、护理费:90元/天×18天=1620元。以上共计149301.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案原告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8月23日成立,有效期至2019年7月12日,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13年阿拉善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60元,2014年阿拉善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 以上事实,有本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阿左劳人仲字〔2015〕297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阿左劳人仲字〔2014〕106号仲裁裁决书、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阿工决字〔2014〕392号工伤决定书、2015年6月25日经阿拉善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2015年068号鉴定结论书、李某某在阿拉善盟中心医院的住院病例、费用明细及医疗票据、伤残鉴定费票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过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的工伤也由生效的工伤认定书确认,原告对被告的伤残等级也未有异议,被告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对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第二项〔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医疗费15371.2元(已扣除原告支付的202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1620元〕的费用种类及数额均没有异议,对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四个分项项目及停工留薪期间也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没有异议部分,由原告按阿左劳人仲字〔2015〕29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数额向被告进行支付。原告仅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四个分项的计算依据和法律适用有异议,故本案系原、被告因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依据引起的纠纷,本院只需确定原告赔偿被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并明确赔偿数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六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指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被告2014年3月1日受伤,被告月工资2500元,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660元×60%=2796元),且在2014年2月之前双方未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阿拉善盟)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96元计算9个月共计25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亦应按以上计算依据确定平均月工资为279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第四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等情形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故本院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796元/月×5个月=139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的计算10个月。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因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原告为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原、被告同意2015年10月27日仲裁裁决时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阿拉善盟)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计算10个月为46250元,故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均为46250元。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自2015年10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阿拉善盟绿茸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某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2796元/月×5个月=1398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6元×9个月=25164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5元×10月=46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5元×10月=462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8天=360元;5、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6、医疗费:15371.2元(已扣减原告支付的20200元);7、交通费:400元;8、护理费:90元/天×18天=1620元,以上共计14959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某某 内蒙古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内蒙古 呼和浩特 包头 赤峰 鄂尔多斯 通辽 呼伦贝尔 巴彦淖尔市 乌兰察布 锡林郭勒 兴安盟 乌海 阿拉善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