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石嘴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石嘴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石嘴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石嘴山市工伤赔偿标准一、石嘴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石嘴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石嘴山市人社局网址:http://szshrss.nxsz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石嘴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石嘴山市工伤赔偿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宁0202民初435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 原告:张某某,女,194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王某,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 原告:王某某,男,200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系原告王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21号。 法定代表人:缑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与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同时作为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与原告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4480.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400元/月(自2013年6月30日起算,其中常海燕母亲张某某每月1200元、常海燕之子王某某每月1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4.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219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被告聘用常海燕为养路工人。2013年6月30日15时10分,案外人徐永革驾驶×××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平罗县2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7线9公里加681米处时,与正在此路段进行养护作业的常海燕等人相撞,造成常海燕当场死亡。但被告在上述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且拒绝承担责任。2016年2月,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常海燕之死确系工伤,四位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委的裁决,故诉至法院。 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辩称,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先行支付了20余万元,该费用应当从工亡和丧葬补助金中扣除。原告王某某系常海燕之子,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支付,同时原告诉请也是按月支付,不存在对原告王某某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问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没有相应的支付依据,且被告对其身份有异议,原告诉状对原告张某某到底叫”张某某”还是”张兰芝”存在问题,同时原告张某某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的范围,原告要求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无依据。同时常海燕生前每日工资100元,按照国务院及人社部关于工资构成及计算方法的规定,其月工资为2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应以此工资标准为限。原告第四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系死者常海燕丈夫,原告王某、王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与死者常海燕的婚生子女,原告张某某系死者常海燕之母。2013年6月,被告聘用常海燕为养路工人。2013年6月30日15时10分,案外人徐永革驾驶×××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平罗县2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7线9公里加681米处时,与正在此路段进行养护作业的常海燕等人相撞,造成常海燕当场死亡。2016年2月2日,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16-065号),认定常海燕为工亡。原告为此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裁决:一、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4913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2913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原告王某某26752.50元,原告张某某26752.5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被告按月支付原告王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52.5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自2016年12月1日起,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52.50元,直至其死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事项。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常海燕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7月16日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2013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岗职工2012年年平均工资为48961元,月平均工资为4080.08元。 本院认为,常海燕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亡,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常海燕的工亡待遇。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系死者常海燕的近亲属,其要求被告支付死者常海燕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为: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24565元×20年);2.丧葬补助金24480.48元(6个月×4080.08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属于死者常海燕的供养亲属;常海燕在被告处工作十余日即工亡,原、被告均认可常海燕工作期间日工资为100元,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其月平均工资为2175元(100元×21.75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7405元(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175元×30%×42个月),2017年1月1日以后按每月652.50元支付,执行至原告张某某死亡;被告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7405元(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175元×30%×42个月),2017年1月1日以后按每月652.50元支付,执行至原告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20万元从上述前两项中扣减后,现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315780.48元(491300元+24480.48元-2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219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向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315780.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7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7年1月1日以后每月支付652.50元,执行至原告张某某死亡时止; 三、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7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7年1月1日以后每月支付652.50元,执行至原告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负担3元,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某 宁夏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