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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果洛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果洛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果洛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

果洛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果洛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果洛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果洛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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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果洛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果洛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海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海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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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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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果洛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果洛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果洛州工伤赔偿案例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青2621民初11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未结算的医药费86348.0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期内的工资福利114000元、伤残补助金8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171000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6436.10元、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26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运营的四川省成都市往青海省果洛州的专线司机,驾驶班车车牌号为青F01610。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13时46分,驾驶青F01610班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往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行驶途中,在国道理县段因山体滚落飞石受伤。2015年5月25日,经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8日,经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果洛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至今,果洛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人员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为由未予裁决。自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支付了少数医疗费用,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均不予以配合,无奈之下提出仲裁申请,但因仲裁机构人员不足,至今未予裁决。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

  原告杨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公司的事实;2、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认定原告杨某某工伤的事实;3、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杨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4、原告杨某某2014年4月至7月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原告2014年4月份工资为9540元,5月份工资为10150元,6月份工资为9540元,7月份13天的工资为3600元的事实;5、原告杨某某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原告杨某某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同年8月25日出院,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同年9月10日出院,住院时间共计为58天的事实;6、催款通知,证明原告杨某某住院期间,共欠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费86348.05的事实;7、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杨某某向果洛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5月26日,果洛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愿意配合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6催款通知,通知中无具体时间,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据1、4、5、7为复印件,经核对与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原件一致。原告所举证据1、2、3、4、5、7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系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往返四川省成都市与青海省果洛州的专线司机,驾驶车牌号为青F01610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2014年7月13日13时46分,周兴强驾驶青F01610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副驾驶为原告杨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往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行驶途中,在国道理县段317线244KM+600M处,突遇右侧山体滚落飞石,致原告杨某某等人受伤。2015年5月25日,原告杨某某经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8日,原告杨某某的伤残情况经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0月8日,原告杨某某向果洛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5月26日,果洛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愿意配合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系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并经劳动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后经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杨某某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原告杨某某在工作时受伤,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未结算的医药费86348.05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催款通知无具体时间,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本人工资数额的认定问题。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发生事故前4个月的工资表,原告无其他月份的工资证明,庭后找被告核实原告工资,被告处也无原告工资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按所提交工资表中最低月的工资9500元计算本人工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福利待遇114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告从受伤之日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9月8日定残之日历经14个月,故原告要求按12个月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855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每月的工资经本院确认为9500元,原告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55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5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5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的规定,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缴费工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经查,原告住院58天,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职工住院转外就医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30元×58天=1740元,故伙食费按174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6436.1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126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11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500元、护理费6436.10元、伙食补助费1740元,共计378676.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某某

审判员  张某某

审判员  陈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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