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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15
摘要: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济宁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济宁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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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济宁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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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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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济宁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jn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济宁市“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3)《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或《济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医疗费原始发票

(7)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门诊处方;

(8)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济宁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12民初2102号


原告:樊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外贸出口加工区。

诉讼代表人: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与被告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因工死亡亲属(即樊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81元,两项合计:70410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樊某的母亲李秋云系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单位职工,2015年8月23日6时25分,李维广驾驶鲁H×××××小型轿车顺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兖州区污水处理厂路段时,与顺327国道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李秋云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秋云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兖州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秋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维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发生于李秋云前往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上班途中。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兖人社工认字(2016)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对李秋云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所作的认定决定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李秋云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死者李秋云的丈夫樊新国也已病故,樊某为死者李秋云的法定继承人。经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15年11月2日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樊某的母亲李秋云系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对于李秋云在上班的途中发生工亡的事实也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因工死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81元,合计704101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母李秋云生前系被告单位职工,其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23日6时25分,李维广驾驶鲁H×××××小型轿车顺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兖州区污水处理厂路段时,与顺327国道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李秋云发生碰撞,致李秋云受伤,车辆损坏,李秋云经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8日死亡。该事故经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兖公交认字【2015】第0189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维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秋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4月19日李秋云之夫樊新国向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李秋云的工亡认定申请,同年7月1日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秋云受到的该次事故伤害而死亡为工亡。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济宁市兖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依法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费28635元,两项合计700955元。2017年6月9日,济宁市兖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7年6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李秋云的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81元,合计704101元。被告承认死者李秋云生前系本单位职工,亦认可李秋云所受伤害事故而死亡为工亡。对原告主张的赔偿内容及数额表示认可,但请求依法判决。


  还查明,2015年1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同年11月2日,本院根据被告单位的申请,裁定终止被告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现该被告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


  另查明,死者李秋云的近亲属有:女儿樊某,即本案原告;丈夫樊新国2016年11月13日因病去世;母亲杨汝菊2017年2月16日因病去世;父亲李桂森因原告樊某起诉时漏列,经原告申请追加,本院追加后,经询问,李桂森明确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和一切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承认死者李秋云系其单位职工,亦承认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李秋云所受伤害事故死亡为工亡亦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补助费672320元(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20年)、丧葬补助费31781元(2016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3562元÷12个月×6个月)被告对其计算标准、数额无异议。综上,原告依据上述条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81元,共计70410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兖州嘉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81元,共计7041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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