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安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广安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广安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广安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ga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广安市工伤赔偿案例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603民初97号 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顺公司)与被告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瑞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瑞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5811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时不慎受伤,其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手拇指压砸伤,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6年5月10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和补助,被告出院后即返回原告公司继续工作。原、被告因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领取的工资和补助3375元应予以扣减。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因原告在被告受伤后支付了部分补助,所以她在仲裁阶段主动放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对于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谭某某于2012年6月进入艾瑞顺公司工作。2016年3月12日下午,谭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广安仁仁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压砸伤、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艾瑞顺公司在谭某某住院期间支付其护理费及其他补助3375元。谭某某在广安仁仁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于2016年5月返回艾瑞顺公司继续工作,直至2016年9月离职,双方此后实际终止了劳动关系。谭某某在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9元。艾瑞顺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5月10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谭某某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2016年8月12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谭某某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年10月13日,谭某某向前锋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终止申请人(谭某某)与被申请人(艾瑞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12.75元、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3673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52.52元、交通费3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889.5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仲裁庭审中,谭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艾瑞顺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前锋区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前区劳人仲案[2016]0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6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03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692元、交通费200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广安市2015年统筹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73元。 本院认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全额支付。艾瑞顺公司既然对其职工谭某某遭受工伤事故的事实及工伤伤残等级不持异议,且原、被告自2016年9月在事实上已终止了劳动关系,故鉴于艾瑞顺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应由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支付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谭某某在工伤治疗期间虽从艾瑞顺公司领取补贴3375元,但该补贴实为艾瑞顺公司支付给谭某某的护理费等费用。在谭某某工伤治疗期间,艾瑞顺公司本就应支付谭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等待遇,现艾瑞顺公司要求将该款项从谭某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中予以扣除,既不符合情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谭某某在仲裁阶段自愿放弃再要求艾瑞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在本案中对其主动放弃的仲裁请求不再支持。 谭某某为十级伤残,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63元(3509元/月×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038元(3673元/月×6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692元(3673元/月×4个月)、交通费200元,对于其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系因工伤事故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谭某某要求艾瑞顺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职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案对谭某某要求艾瑞顺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处理。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终止; 二、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69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61493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罗某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南充 宜宾 自贡 乐山 泸州 达州 内江 遂宁 攀枝花 眉山 广安 资阳 凉山 广元 雅安 巴中 阿坝 甘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