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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吐鲁番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吐鲁番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吐鲁番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吐鲁番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吐鲁番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吐鲁番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吐鲁番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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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吐鲁番工伤赔偿标准


一、吐鲁番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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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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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吐鲁番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吐鲁番人社局网址:http://rsj.tlf.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吐鲁番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吐鲁番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吐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吐鲁番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管部副总经理,住吐鲁番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宏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沈宏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4年11月27日收到了吐鲁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吐市劳人仲字(2014)7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的裁决没有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在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4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54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3315元,伤残鉴定费37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40元,原告增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2458.08元。


  被告沈宏公司辩称:1、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是4800元,经被告核实在受伤以后没有直接进行住院,也没有请病假。而是在2013年3月28日在本单位请假,根据原告的出院证明显示原告入院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出院时间是2013年4月14日。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凌晨1点20分,原告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的伤。然后到我们单位请假时的时间是一个半月以后请的假,其他时间是正常上班,工资正常发放。病假期间是按病假工资发的。过了一个多月以后才请假不排除原告在受伤期间是不是受其他伤的可能。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的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在受伤期间未申请停工留薪工资,被告单位不予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3、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得到支持。保险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吐鲁番地区社保局按原告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9个月计算并支付,而非沈宏公司支付。由社保局赔付以后转给被告单位,然后被告单位转交本人。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该项请求,被告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款,职工因伤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7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级按15个月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地区社保局发放,标准为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具体数额由地区社保局定而非沈宏公司支付。这两个费用支付的前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5、伤残鉴定费,这项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第10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社保给原告支付,被告公司到现在没有收到这个票据,企业没有办法帮助申请伤残鉴定费。6、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意在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情况下,可以获得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46条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有用人单位存在第36条、38条规定情形才能依照第46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本案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具有第38条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7、护理费,原告因为发生事故一个月以后住院的,企业规定应该先征得企业同意派出陪护人员,原告到现在一直也没有向企业提出,所以不予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吐鲁番地区中心医院的出院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为骨折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4日,在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之后需休息两周,门诊随访,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一人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证据二、工资表1份,证明原告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表,四月份给原告发了870元的病假工资。每月平均工资应发49963.63÷11=4542.15元,可以看出原告的平均工资是4542.15元。

经质证,被告方对上述工资表事实认可。

证据三、工资表原件1份,证明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工资表,10个月应发工资是54291元。工龄工资270元,按照被告方给职工的工龄补贴中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9年。这里面没有11月、12月的工资表,但是原告用手机拍的,可以看出11月的工资6132.28元。12月份是6292元,这样全部加起来总共是66715元,每个月平均工资是5560元。

经质证,被告表示没有进行核实,对上述工资情况是否属实不能确定。

证据四、吐鲁番地区统计局证明1份,证明2013年吐鲁番地区地方属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是50652元。

经质证,被告表示,工资应由社保部门提供,数额需要核实。

证据五、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0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证明原告有肱骨大部分骨折,认定原告工伤。

经质证,被告对认定工伤的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六、吐鲁番地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评定结论通知书1份,证明原告构成9级伤残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方对认定九级伤残的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七、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2014年9月15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受理时间是2014年11月13日。裁决书是在2014年11月27日送达的,原告在收到的当天就起诉了。裁决的内容当中原告曾要求过被告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经质证,被告方表示认可。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考勤表(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4月份的病假情况。

经质证,原告表示认可。

证据二、工资表1份,证明原告在2013年2至5月和考勤表相对应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表示认可。

证据三、请假审批表1份,证明原告当时提出病假申请的时间。原告在申请表上写的是病假并不是工伤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请假事实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时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就按病假申请的。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主要从事司窑工作。2013年2月11日凌晨1时20分许,原告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单位继续工作。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入住吐鲁番地区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查,原告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肩轴损伤。2013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证载明“1、右肱骨大结节骨折;2、右肩肘损伤”“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朱某某自3月27日住院之日起至4月27日期间一直未上班,单位给其发放了870元病假工资。2014年1月6日,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3月15日,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告申请,2014年7月31日,吐鲁番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朱某某作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朱某某遂向吐鲁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案被告支付工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48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547元,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3315元,支付伤残鉴定费375元。吐鲁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裁决。对原告要求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要求,支持18738元;对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持26040元;对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持55800元;对原告要求支付伤残鉴定费375元,支持37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查明,吐鲁番地区工伤基金管理部门已向被告单位支付朱某某伤残补助金20088.45元,此款尚未给付朱某某。


  本院认为:是否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项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目前还在被告单位正常工作,原告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被告单位提出。原告在申请仲裁期间,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明确要求。该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程序解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先行仲裁,未经仲裁,本院不予受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4800元。本院认为,办理停工留薪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申请,所在单位批准或同意,方可享受相关待遇。原告当时以请假形式住院治疗,并无停工留薪情形,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本院认为,伤残补助金是在职工被确定为工伤后,经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助)。即该项支出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受伤职工。鉴于被告单位已向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领朱某某的伤残补助金,且已经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核拨20088.45元给被告单位。因此,对该笔20088.45元的伤残补助金,应当由被告单位支付给原告本人。


  四、关于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547元。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精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非由被告单位在与原告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支付该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3315元。本院认为,就业补助金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根据以上所述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就业补助金是在原告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目前原告还在被告单位正常工作,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鉴定费375元。该笔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可持相关票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本案中,原告也没有出具相应的发票,故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该项请求。


  七、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0040元。该诉讼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本院不应受理,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经济补偿金也应当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才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八、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2458.08元。该诉讼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本院不应受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某某伤残补助金20088.45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各项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某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巴某某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释(二)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契机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新疆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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