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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塔城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塔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塔城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

塔城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塔城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塔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塔城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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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工伤赔偿标准


一、塔城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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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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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塔城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塔城人社局网址:http://tc.xj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塔城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塔城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托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向某某。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向某某、高某某诉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求放弃行使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向某某、高某某分别于2003年、2009年在被告所属的矿点从事钻矿和卷场工工作。2011年6月14日,原告向某某因在井下采石场作业时被该厂顶部掉下的石块砸伤领背部,住院68天,其住院期间由原告高某某陪护。经克拉玛依中心医院诊断:C3椎体骨折,肩背部皮下血肿,出院后全休3个月。经塔城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证人证言、医疗机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证据证明。2011年11月30日,原告向托里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托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裁决: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托里县北疆招金矿业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招金北疆矿业六矿区项目部赔偿二原告139700元。因为被告拒绝接受该裁决书,导致本裁定无法送达。2014年经过一年周折,邮寄送达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后,被告没有上诉,但拒绝赔偿。当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托里县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金损失260141.14元(其中:护理费5364.45元,交通费1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住院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6566.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助金64000元,经济补偿金51000元,高某某5000元。)二、补偿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三、本案诉讼费和事实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诉我公司主体不符。我公司从未招用或管理过二位被答辩人,也没有给其发放过工资或其他待遇,更未与其形成或建立任何事实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或其他任何关系,其诉我公司主体不符,诉求也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二、被答辩人直接诉我公司至法院程序违法。被答辩人所诉的是劳动关系的争议,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系非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适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有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适用的是”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首次诉我公司就直接诉至法院,违反了劳动法”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也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仲裁裁决书应先申请法院撤销。法院以(2014)托执字第03号执行裁定书,对托劳仲案字(201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不予执行该裁决书,但未依法定程序撤销,答辩人认为该裁决书仍然是有效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又就同样的事实再次重复诉至法院,也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一事不再理”的诉讼规定,故被答辩人应该先申请撤销托劳仲案字(201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再依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才是正确的。综上,被答辩人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劳动法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人向某某,证人高某某,被申请人是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仲裁。

证据二、上岗证二份,证明:原告向某某是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的的钻工,2011年5月,原告高某某是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工。

证据三、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鉴定表一份,工伤等级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向某某是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的钻工。原告鉴定伤残等级是九级,鉴定时间是2011年11月10日。

证据四、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胡国明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处理日常的事务。

证据五、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是承揽业务,不具有独立的工作范围。

证据六、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向某某和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有具体的约定条款,劳动期限2011年3月6日至2011年12月,工作地点在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方式为综合计算公式或不定时工作制。

证据七、1、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诊断书一份,2、诊断报告书一份,3、骨科住院病历,4、住院病历首页,5、放射诊断报告书,6、出院证明书,证明:1、原告向某某的伤情为颈椎3椎体骨折,肩背部外伤处皮下血肿。原告向某某单位是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工,时间2011年6月20日。2、原告向某某的伤情诊断报告。3、原告向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住院,原因是颈椎骨折。4、原告向某某工作单位是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是被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住院8天。5、原告向某某的复查情况。6、原告向某某出院时间是2011年6月21日,原告向某某住院8天。

证据八、仲裁庭审笔录一份,证明:2012年2月13日,仲裁委员会就原告向某某、原告高某某和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六矿区仲裁时的笔录。原告向某某的请求是262000元,原告向某某在被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对工伤、伤残认可。原告向某某是九级伤残。原告向某某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和计算依据。

证据九、1、交通费票据82张,2、住宿费3张,证明:1、住院期间都是胡国明支付的医疗费。2、鉴定费300元。3、交通费2706元。4、住宿费360元。

证据十、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向某某赔偿的依据。原告向某某住院期间的3686元,停工留薪工资6个月*6000元=3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6000元=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1660元=116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1660元=249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我不认可这一项),原告向某某的陪护费为3个月*1660元*30%=1494元,以上合计139700元。

证据十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13年6月8日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

证据十二、托里县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不予执行。

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一、二的质证意见:安全证、上岗证在原告工作期间都是必须要有的,这说明不了劳动关系。

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我们公司没有这两个人,跟我们没有关系。

对证据四至十二的质证意见:和我们没有关系。

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原告向某某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1年6月14日,原告向某某在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托里县北疆招金矿业有限公司六矿区井下采石场作业时,被该矿区顶部掉下的石块砸伤背部。经医院诊断,原告向某某为C3椎体骨折,肩背部皮下血肿。2011年11月10日,经塔城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玖级。


  另查,根据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求放弃抗辩权。本院确认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6000元*9个月),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1620元(1660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00元(1660元*15个月),护理费536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25元*7天),交通费酌情确认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原告因工受伤后,经鉴定被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某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高某某主张的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7059.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6000元*9个月),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1620元(1660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00元(1660元*15个月),护理费536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25元*7天),交通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向某某、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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