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普洱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普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普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普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

普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普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普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普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普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普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普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普洱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pe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普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普洱市工伤赔偿案例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802民初495号


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在思茅务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5年1月28日下午,被告在学苑花园B区二标二期13号楼工地施工时,被楼上掉落的砖块砸伤手臂。学苑花园B区虽为原告承建,但该13号楼及14、15、16、17号楼地下室等附属工程,原告已分包给了高贵云进行施工,被告为高贵云所雇佣人员,其24天的工资也是由高贵云支付。但被告却罔顾事实真相,以其为包工头高贵云介绍进原告公司工作,原告虽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在未听取原告任何申诉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普劳人仲裁字[2016]8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签收。该份裁决书裁决: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承担被告各项工伤赔偿76972.98元。以上裁决均居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但这个关系在事实是不存在的,被告实际受雇于高贵云,所受到的伤害也是在高贵云手下施工时造成的,被告的损失应和高贵云按雇佣关系从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原告从未雇佣过被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裁决原告作为赔偿主体,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依据。为此,原告认为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字[2016]88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杨某某辩称: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为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在普劳人仲裁调字(2015)31号《仲裁调解书》中得到确认。因此,原告称被告工作的工地已分包给高贵云,被告为高贵云所雇、工资由高贵云所付,原被告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二、根据工友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证明被告工资为150元/天,2015年1月份工资为3675元。因此被告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3675元/月。停工留薪工资(2015年1月28日受伤至2015年9月24日评残时止,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8个月×3675元/月=29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3675元/月=25725元。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为:1、医疗费:7960.98元-6600元=1360.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46天)×100元/天=6300元;3、交通费:12元+8元+(192元×2)=404元;4、住宿费:140元+150元=290元;5、伙食补助费:6天×100元/天=60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3675元/月=25725元;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3278元/月=6566元;8、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3278元/月=22946元;9、鉴定费:300元;10、停工留薪工资:8个月×3675元/月=29400元;共计:93875.98元。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事实劳动关系清楚,被告此次受伤系因工受伤,伤残十级,且现被告己提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依法享有向原告主张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普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普劳人仲字[2016]88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合法有效?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仲裁裁决书》、《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份、《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被告向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普劳人仲字[2016]8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签收。原告与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劳动用工关系,13-17号地下室等附属工程原告已分包给高云贵,被告是受雇于高云贵,也是在高云贵的工地受伤。


  被告质证认可《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施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不认可《工资表》,不认可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


  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普劳人仲裁调字(2015)31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1份、普人社工伤认字(2015)4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普劳鉴字(2015)221号《普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1、经劳动仲裁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经认定被告此次受伤系因工受伤;3、经鉴定被告限制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

原告质证不认可《仲裁调解书》,该份调解书是被告与高贵云作出的,原告不知道这份调解书,高贵云是被告的雇主;认可《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伤残等级十级无异议,但不是工伤。


  二、《病人费用明细表》原件2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病情证明》、《出院证》、《六十二医院病历本》、《病案首页》、《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成都军区解放军第六十二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原件各1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3份、《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普洱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病历记录》、《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出院证》、《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汇总清单》、《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各1份,证明内容:被告此次受伤共产生医疗费7960.98元。


  原告质证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赔付被告的金额是居于事实劳动用工关系作出,但实际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三、《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据证明》原件各1份,证明内容:被告缴纳了劳动鉴定费300元;被告复印病历花费20元。

原告质证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


  四、《客运专用发票》、《保险单》原件各1份、《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乘车凭证》原件6份、《收据》原件2份,证明内容:被告到昆明复查产生交通费404元;被告到昆明复查期间,住宿5天,产生住宿费290元。

原告质证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


  五、《工资表》、《证明》原件各1份、《工友证明》原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内容: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工资为150元/天,2015年1月份被告工资为3675元。


  原告质证不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内容,原告公司的负责人为普桂林,工资表上没有负责人签字;不认可《证明》,该证明也只说了被告工作的天数,没有说是否在工地上受伤及发工资人员是谁;认可王某的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与工资表只能证明原告与高贵云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工资发放情况,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用工关系。原告其余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要证明工资收入应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花名册印证,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和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在原告科恩项目部学苑花园B区二标段二期工作,2015年1月28日,被告在学苑花园B区二标段二期13号楼工地施工时被楼上掉落的砖块砸伤右臂。2015年1月30日,被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2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5年8月3日到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46天。2015年10月7日至12日,被告因患处疼痛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产生门诊医疗费271元,第一次住院费3628.12元,第二次住院费3230.06元,复查费811.80元,病案资料打印费20元,合计7960.98元。被告在仲裁时当庭认可在住院期间,原告已经支付被告医疗费6600元。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普劳人仲裁调字[2015]31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15年9月1日,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普人社工伤认字(2015)4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被告所受伤为工伤。2015年9月24日,普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普劳鉴字[2015]221号《关于杨某某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认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普劳人仲裁调字[2015]31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调解书真实、合法,故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本案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的具体赔偿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被告产生医疗费用合计7960.98元,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660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360.98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十二医院住院17天,在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46天。参照《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行[2014]11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17天×100元/天+46天×100元/天)。


  三、交通费。参照《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行[2014]11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被告提供2015年10月7日从普洱到昆明的车票192元,2015年10月12日从昆明到普洱的车票192元和乘车保险单据39元,及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乘车凭证共6张12元,合计435元。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交通费435元。


  四、住宿费。被告虽然提交的是收据而非住宿发票,但结合被告到昆明市就医情况,本院对被告产生住宿费290元予以采信。


  五、伙食补助费。被告到昆明市治疗6天,参照《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行[2014]11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600元(6天×100元/天)。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本院按照被告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根据《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普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普人社发[2014]93号文件规定:2013年度普洱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65元。”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55元(7个月×2565元/月)。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普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普人社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2014年度普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8元。”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56元(2个月×3278元/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普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普人社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2014年度普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8元。”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46元(7个月×3278元/月)。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被告举证证明产生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十、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受伤,至2015年9月24日普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十级时,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本院以被告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普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普人社发[2014]93号文件规定:“2013年度普洱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65元。”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9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520元(8个月×2565元/月)。


  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36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交通费435元、住宿费29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4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520元,总计77262.98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9日起,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总计77262.98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赖 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某

人民陪审员  龚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某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云南 昆明 曲靖 大理 红河 玉溪 丽江 文山 楚雄 西双版纳 昭通 德宏 普洱 保山 临沧 迪庆 怒江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