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贵港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贵港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中心) 办理地点:贵港市荷城路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6790329(服务窗口)、0775-4560719、0775-4560719(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60910 贵港市覃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电话:0775-472263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南商贸城北区13幢 电话:0775-459170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中路349-2号院贵港市人才市场 电话:0775-456239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成南路桂平市人事局附近 电话:0775-332053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平南县人事局 地址:平南县朝阳路雅塘街1号 电话:0775-7862284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指定由我局办理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ggrs.gov.cn/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址:http://www.gxggsi.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