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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认定地点 来宾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来宾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绿源路329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夏园小区 电话:0772-6212682 武宣县人力资源

认定地点


来宾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来宾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绿源路329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夏园小区    电话:0772-6212682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来宾市武宣县城东路8    电话:0772-5212434


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来宾市象州县温泉大道160号    电话:0772-4368833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芝州一路9号    电话:0772-5512115


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柳来路266号附近


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中路505    电话:0772-8912422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附件1)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附件2)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指定由我局办理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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