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开封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开封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金城大道中段城关镇西侧) 通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幸福路西口) 尉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花厂路31号) 祥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宏达大道南段137号) 金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黄河路北段嘉泰新城37号楼一楼 开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禹王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里堡街45号禹王台区政府院内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体育东路14号) 顺河回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园路中段仪北街顺河区政府综合楼一楼) 鼓楼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包公湖北路39号——开封府东邻 开封市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体(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 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kfrs.gov.cn/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址:http://www.kfsbj.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