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鹤壁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鹤壁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参保管理科3325921 、待遇审核科3325920、退管服务科3325931、征缴科3378408、财务科3325922、投诉电话:3328401
淇滨区人社局(淇滨区政府东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6861525(工伤科); 山城区人社局(十八中对面农信社三楼) 咨询电话:2667739(工伤科); 鹤山区人社局(鹤山区政府四楼) 咨询电话:2319662(工伤科); 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08房间) 咨询电话:3378877(工伤科)。 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浚县黄河路6号 咨询电话:5525716(工伤科);联系电话:5528123 ;投诉电话:5530111
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淇水路北段路西人社服务大厅1楼 咨询电话:7238960(工伤科);联系电话:7222635 ;投诉电话:7220521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申报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在事故发生1年以内)申请→15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后根据需要调查核实→受理后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受理15日内)做出认定决定→20日内送达认定决定。 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备案表报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ahb.lss.gov.cn/ 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址:http://www.hahb.si.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