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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宿迁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宿迁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洪泽湖路156号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4~11层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井冈山路2号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宿迁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宿迁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洪泽湖路156号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4~11层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井冈山路2号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古徐广场附近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东路11号

  电话:(0527)85273311


  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洪泽湖路114号

  电话:(0527)84359005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子湖路1号

  电话:(0527)82960150


  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五台山南路泗洪县供电局新楼附近


认定材料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7.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8.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认定条件


办理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认定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决定。

(1)申请: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

(3)核实: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doc 下载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ssq.hrss.gov.cn/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网址:http://www.sqshb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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