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 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