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 伤 认 定 终 止 决 定 书 编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个人)送交的关于 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 ,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