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德人社伤举证字〔XXXX〕X号 XXX单位: 申请人XXXX年X月X日以“XXXXX”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XXXX年X月X日 注: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