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临沧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临沧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沧江路116 电话:0883-2160053(工伤保险科)、2160040 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凤平路南段 电话:0883-4216359(工伤保险科)、4216108 临沧市临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园林北巷4-1号 电话:0883-2137641(工伤保险科)、2127917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回归大道3 电话:0883-7625684(工伤保险科)、7625151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爱华路北段 电话:0883-6126444(工伤保险科)、6129161 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23号 电话:0883-3215808(工伤保险科)、3213987 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和顺路9 电话:0883-6630471(工伤保险科)、6630465 永德县社会保障局 地址:白塔路 咨询电话:5211993(工伤保险科) 沧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7121401(工伤保险科)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请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印章签字齐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1、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2、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初审、调查核实取证,并上报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lc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