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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认定地点 上海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上海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工伤认定办理机构 单 位 地 址、邮 编 电 话 办理时间 长 宁 武夷路517号西侧门二楼(200050) 32181823 周一至周四、 周五上午 虹 口

认定地点


上海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上海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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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理机构

单  位

地   址、邮   编

电  话

办理时间

长  宁

武夷路517号西侧门二楼(200050)

32181823

周一至周四、

周五上午

虹  口

曲阳路191号四楼(200086)

65072111

周一至周四

杨  浦

济宁路363号(200082)

55214449

周四全天

周一至周三下午

静  安

常德路940号(200040)

66314622

周一至周五

嘉  定

金沙路28号(201899)

59521934

黄  浦

马当路410号一楼(200025)

63308729

徐  汇

南宁路999号2号楼四楼(200235)

24092222

普  陀

志丹路2号(200065)

66070902

宝  山

友谊支路79号(201999)

56107019

闵  行

莘北路168号3号楼一楼(201199)

51519779

浦  东

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1300)

58009961

浦建路1619号1号楼(201204)

68580809

金  山

金山区石化蒙山北路611号5号楼(201508)

37316020

松  江

乐都西路867-871号(201600)

57824641

青  浦

青舟路220号3号门(201799)

33861490

崇  明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一楼(202150)

69696988-8144

奉  贤

古华路543号(201499)

67199606

周一至周六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办理时限: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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