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