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当前要从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提出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 四、用人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本通知实施后可继续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待遇;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大对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民工务工特点,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简化便捷的服务工作。 六、外地农民工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办理参保手续,按工资总额2%缴纳费用的,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